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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证监会公告〔2021〕1号)等相关要求
一、2022年4月19日湖南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结果: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恒光股份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长远锂科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五新隧装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二、陕西辖区2022年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结果
1、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从事“斯瑞新材”IPO项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事“中熔电气”IPO项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从事“高铁电气”IPO项目
关于2022年湖南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结果的公示
我局于近日通过机选方式抽取了2022年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对象名单及对应检查组,现公示如下: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恒光股份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检查人员检查三组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长远锂科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检查人员检查二组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五新隧装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检查人员检查一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4月19日
关于陕西辖区2022年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证监会公告〔2021〕1号)等相关要求,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进行了辖区2022年律师事务所从事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工作,结果如下:
序号
检查对象
1、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从事“斯瑞新材”IPO项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事“中熔电气”IPO项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从事“高铁电气”IPO项目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3日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恒光股份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长远锂科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执业五新隧装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5年前被否,目前已在北交所上市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8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8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祥军间接持有五新钢模11%的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王祥军未对五新钢模形成控制的依据;(2)发行人与五新钢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与五新钢模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五新钢模的最终销售情况;(4)在发行人与五新钢模的交易中是否需要承担钢材价格波动风险,并说明前述交易是否实质上属于委托加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营隧道施工智能设备的研发与制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2)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主要竞争对手是否拥有相同的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3)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4)发行人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是否必须依赖进口,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利润增速同比超过收入增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收入增幅较大,2017年收入增幅较小,2016年度、2017年度净利润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能否持续。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34%、43.23%、45.46%,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情况及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各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主要产品混凝土喷浆车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购销合同约定、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4)说明主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客户毛利率及与国有企业毛利率比较情况,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额逾期款项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坏账风险;(2)国有性质企业客户销售回款较慢是否为账龄较长的主要因素,与该类企业是否存在应收款项方面的纠纷;(3)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6月21日
4、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从事“斯瑞新材”IPO项目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事“中熔电气”IPO项目
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从事“高铁电气”IPO项目
来源:湖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