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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 关于前次申报
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曾于2014 年向证监会提交 IPO 申请,2017 年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证监会通报 2017 年上半年 IPO 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显示,因发行人涉嫌账外支付、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事项被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请发行人:
(1)说明前次 IPO 现场检查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
(2)说明发行人因涉嫌账外支付、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事项被证监会稽查部门处理的后续进展。
(3)说明因前次 IPO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5.关于其他相关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唐腾达持有《律师执业证》,目前正在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
(2)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唐腾达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广东鼎鲲低碳科技和湖南思达奇。
唐腾达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80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本科学历。2004 年至 2006 年担任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6 年至 2007 年担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 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广东鼎鲲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 年 8 月至今担任福建鼎鲲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证监会通报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
2017-09-02 11:24 来源:证监会网站
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促进更多的资源优化配置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持续增强首发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在审企业问题线索发现和查处,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共涉及35家企业。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会计政策、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现金使用不规范、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等问题。我会已通过反馈意见函形式告知并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予以整改、落实。
此次现场检查,是我会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严控审核质量和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系统参与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重要成果。此次检查,向稽查局移送了2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部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处理。
检查中发现,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问题;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涉嫌存在将公司资金大额提现存入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供应商虚开发票后返还款项、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账外支付费用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我会稽查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原材料投入产出存在明显异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的交易对手方与资金流水显示的对手方不一致、部分费用确认金额与后附发票不符、开具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等问题,在成本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违反发行条件,我会将视问题性质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核查不充分、重要事项尽调不到位、工作底稿不完善等问题,我会也将按程序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持续向市场传导监管压力,其间有13家企业提交撤回申请。现场检查对净化审核环境、支持真正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起到了良好作用。
2017年下半年,我会将继续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
发行人名称:广东科茂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6 日(有限公司)
2008 年 9 月 24 日(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广建
注册地址: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31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89 号2801-2806 室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广建、范德明
行业分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松香树脂和松节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松香树脂的主要原材料是松香,松香是利用从松树中采集的松脂制成。公司专注于松香深加工业务领域,通过持续地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致力于不断提升可再生资源产品松香树脂的附加值,对生产松香过程中产出的联产品松节油则直接对外出售。
公司拥有良好的业务布局,促进原材料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实现良性循环。公司围绕我国优质可采脂松林资源进行产能布局,生产主体分布于广东、广西、湖南、云南、江西等地。受益于我国松树树种的多样性,公司拥有丰富的研发资源,长期积累形成全面的技术体系;受益于可获原材料的多样性及持续的技术突破,公司开发了覆盖胶粘剂、涂料、油墨、橡胶塑料等多个应用领域的松香树脂产品体系;受益于多地累加提升的整体产能规模,公司成为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松香树脂企业之一,生产优势又进一步促进了研发成果的转化;受益于产能分散布局所具有的区位优势以及产品综合优势,公司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如世界三大胶粘剂厂商德国汉高、美国富乐、法国波士胶均为公司主要客户;受益于与优质客户的紧密合作,公司得以紧跟下游行业发展前沿动态开展研发活动,推动公司技术在前沿应用领域的进一步拓展。
公司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也承担及履行了部分社会责任。公司通过采购松脂获得生产所需原材料,也带动了多地脂农获得稳定、合理的经济来源;公司实施林化一体化战略,拥有 14.35 万亩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公司对松香树脂的研发以高端化、环保化为方向,发挥松香树脂绿色环保、可再生、易降解等优势,也有助于“碳中和”目标在增粘树脂行业中的实现。
公司是我国领先的松香树脂生产企业之一,尤其在胶粘剂应用领域具有较高市场地位,2021 年公司涂料及胶粘剂用松香树脂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 27%。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获得 34 项发明专利;公司是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公司主要研发成果共获得 53 项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规模、技术、产品等多因素,共同构筑出公司长期竞争壁垒。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00%、22.73%和 23.36%;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95.09 万元、7,589.17 万元和9,172.10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曾广建、范德明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曾广建直接持有公司 24.09%的股份,范德明直接持有公司 18.49%的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42.58%。
曾广建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1061964********,现任公司董事长。
范德明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01231962********,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问题 19. 关于前次申报
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曾于2014 年向证监会提交 IPO 申请,2017 年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证监会通报 2017 年上半年 IPO 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显示,因发行人涉嫌账外支付、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事项被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请发行人:
(1)说明前次 IPO 现场检查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
(2)说明发行人因涉嫌账外支付、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事项被证监会稽查部门处理的后续进展。
(3)说明因前次 IPO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次 IPO 现场检查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
2014 年,公司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PO 申报文件。2017 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 年 9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通报 2017 年上半年 IPO 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提到“检查中发现,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我会稽查部门处理”。
公司前次 IPO 现场检查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如下:
(一)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问题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1、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问题概述
公司多家生产主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日常经营中部分零星采购或费用支出未能取得对方税务发票,为解决报账问题,公司在取得废料、废品、残次品等零星收入时,截留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述费用,历史原因形成了部分子公司体外银行账户。由于此类业务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且解决了实际运营中支付问题,故在公司前次申报时未予规范。截至前次 IPO 现场检查时,公司账外收支业务涉及到的账户合计 25 个,其中 6 个为公司及股东专用账户,其余 19 个账户为各子公司资金管理人员自设账户。
2、体外银行账户主要涉及的收支业务
2017 年以前,公司存在以员工个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公司部分货款、支付费用的情形,该等体外银行账户涉及的主要业务包括:
(1)销售收入:在公司松香等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结转过程中,不将成本分配到边角废料中去,因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香、废油等未归集成本,公司主要在体外销售该等废料,相关货款由体外银行账户收取。2013-2016 年上述收入(不含税)分别为 1,184.09 万元、725.26 万元、463.93 万元和353.41 万元。
(2)归集确认收入及账外退还款项:少量客户向公司零星采购时不要求公司开具发票,为使账实相符,公司对上述零星销售归集后另行集中开具发票,由公司账户收取受票方的款项,再由个人账户向受票方指定账户退还款项。2013-
2016年已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不含税)分别为 852.03 万元、519.58 万元、568.99 万元和 130.26 万元。
2013-2016 年,上述两项的差额(不含税)分别为332.06 万元、205.67 万元、-105.06 万元、223.15 万元,为公司少确认的营业收入。
(3)2016 年,通过体外银行账户付款购置了 72.60 万元的汽车,实际供公司使用。
(4)账外支付费用: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对未能取得对方发票的部分费用通过体外银行账户支付,2013-2016 年账外发生费用为:192.81 万元、159.82 万元、234.97 万元、209.71万元(含上述购置的 72.60 万元汽车应计的折旧费用)。
(5)除上述以外,体外银行账户的还发生部分账户间互转、个人借支及偿还、提存备用金等资金活动,这类活动对公司利润无影响。
3、体外账户收付业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3-2016 年,体外账外收付业务对公司前次申报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由上表可见,2013-2016 年,公司体外账户收付业务使公司前次 IPO 申报报表累计少计营业收入 655.81 万元,少计费用 797.31 万元,累计影响净利润多计了 43.12 万元。
4、体外银行账户收付业务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7 年现场检查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同时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规范上述账外收付业务,将相关事项纳入公司账内统一核算,并注销相关个人卡。
(2)将 2018 年以前账外收付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与税局等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补缴相关税款。
(3)对以前年度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使本次申报财务报表期初数已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4)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全面停止账外收支业务,并规范了废脂液、黑松香、树脂油等废品的存货管理;要求生产部门与仓储部门及时办理联产品、副产品及废品的计量与入库,及时录入 ERP 信息系统;实施全面监控,保证存货信息真实、完整,以确保收入、成本费用项目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1、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情况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广建的兄弟曾广林先生持有咸丰科恩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科恩”)股权虚假转让的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咸丰科恩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湖北咸丰工业园区,主要从事松脂收购和松香、松节油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咸丰科恩的原实际控制人为曾广林,持有其75%的股份。
在广东科茂筹备上市时,曾广建要求曾广林注销咸丰科恩,以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由于咸丰科恩所处的地理位置正好为政府铁路规划要拆迁的位置,如拆迁,咸丰科恩可能会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因此,曾广林不同意注销咸丰科恩。2012 年,曾广林将所持有咸丰科恩股权全部转让给夏萍,夏萍为咸丰科恩的财务经理兼采购部经理。2013 年,夏萍将所持有咸丰科恩股权全部转让给万维克,万维克为咸丰科恩的第二大创始股东。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并非真实转让,夏萍、万维克均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公司前次申报时,曾广林通过由万维克代持方式仍实际持有咸丰科恩 75%的股权,但此后咸丰科恩的经营业务逐渐收缩,从 2016 年起未再从事松香、松节油等相关业务。
2、虚假转让咸丰科恩股权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咸丰科恩股东意识到虚假转让股权给广东科茂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将咸丰科恩注销。咸丰科恩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完成税务注销手续,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公司主要从事松香树脂和松节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咸丰科恩注销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与近亲属除部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外,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存在开展相同或相似商业活动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与近亲属主要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下:
二、说明发行人因涉嫌账外支付、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事项被证监会稽查部门处理的后续进展。
2017 年 9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通报 2017 年上半年 IPO 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中,提及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2017 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下发(沪证专调查字 2017713 号)《调查通知书》,进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在公司积极配合完成调查后,于2018 年 10月口头通知公司及前次申报会计师取回此前报送的相关底稿。除此以外,中国证监会未向发行人及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出具反馈或其他书面材料。
三、说明因前次 IPO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情况。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因前次 IPO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存在受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前次申报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的受理文件及主要申报文件,查阅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现场检查告知函及发行人的回复文件;
2、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前次申报的主要情况,现场检查及涉及事项的整改情况;
3、获取账外收支所涉及的个人账户的注销证明,取得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重要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和出纳等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进行核查;
4、抽取报告期内大额库存现金及大额其他应收款(个人往来)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5、检查运输费用相关资料(包括相关运输合同、运输明细、付款凭证、运输发票、调出单等),核查运输费用是否存在挂靠及账外收支情况;
6、获取各子公司补缴以前年度账外收入的税款凭证,核查公司是否已补缴相关税款;
7、抽查公司大额期间费用凭证,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白条单等费用支出情况;
8、检查公司废脂液、黑松香、树脂油等废品的数据是否已录入 ERP 系统;
9、取得咸丰科恩注销证明文件;
10、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核查发行人是否受到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立案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次 IPO 时存在体外资金收付业务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规避同业竞争的问题,其中 2013-2016 年体外资金收付业务影响前次申报报表净利润累计多计 43.12 万元,影响相对较小,且上述事项发生在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期初之前,不会影响本次申报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问题均已切实完成整改。
2、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于 2017 年 10 月开始进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予以了积极配合;调查完成后,中国证监会未向发行人及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出具反馈或其他书面材料。
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均不存在因前次 IPO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被处罚的情形。
问题 25.关于其他相关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唐腾达持有《律师执业证》,目前正在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
(2)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唐腾达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广东鼎鲲低碳科技和湖南思达奇。
请发行人:
(1)根据《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 号)等相关要求,说明唐腾达律师执业证注销的最新进展及相关事项的合规性风险。
(2)说明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前述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 号)等相关要求,说明唐腾达律师执业证注销的最新进展及相关事项的合规性风险。
(一)根据《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 号)等相关要求,说明唐腾达律师执业证注销的最新进展
1、通知相关要求
司法部办公厅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清理范围包括“(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唐腾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持有《律师执业证》,不符合通知规定。
2、唐腾达律师执业证注销的最新进展
根据通知规定,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唐腾达及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唐腾达未实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唐腾达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11 月 1 日,唐腾达向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递交了退伙申请;2021年 11 月 16 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具《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就唐腾达退出合伙人一事进行了备案。
2021 年 12 月 10 日,唐腾达向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递交了注销执业证书申请。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官方网站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开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吕阿龙等 80 名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京司审〔2020〕230 号),北京市司法局已公告唐腾达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据此,唐腾达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其同时担任执业律师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已消除。
(二)相关事项的合规性风险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31 条,“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为对律师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高层级主管机关。唐腾达的律师执业证系北京市司法局颁发,北京市司法局为有权处罚机关。
经登录北京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beijing.gov.cn/)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唐腾达未因前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唐腾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持有《律师执业证》与《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不符。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唐腾达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其同时担任执业律师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已消除,且期间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存在合规性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唐腾达的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相关注销文件、签署的董监高人员调查表;取得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吕阿龙等 80 名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等资料;登录北京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beijing.gov.cn/)查询相关信息;查阅律师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文件,并就唐腾达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文件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进行比对;
2、登录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网站对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检索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关于相关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的说明和财务报表;查阅相关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唐腾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持有《律师执业证》与《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不符。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唐腾达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其同时担任执业律师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已消除,且期间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存在合规性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取得发行人关于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前述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的说明;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2),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登录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网站对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检索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关于相关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的说明和财务报表;查阅相关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申报会计师已取得发行人关于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前述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的说明;唐腾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来源:企业上市编委整理 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