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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6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当 事 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10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对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2020年度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数据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无相关事项调整资料依据。
二、审计调增企业无形资产和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一)审计调增无形资产依据不充分。
临沂城发成立于2006年,曾用名临沂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投)、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无偿划转岸堤水库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字〔2010〕246号),将岸堤水库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临沂城投。2010年12月22日,山东大乘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蒙阴岸堤水库饮用水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鲁大乘评报字〔2010〕第D030号),确定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公允价值为402,631.46万元。
经查,临沂城发2020年末账面无形资产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决算中无形资产也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岸堤水库水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未给临沂城发带来收益,不符合资产定义。你所在对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企业账面未核算该无形资产的原因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调增该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原值402,631.46万元、累计摊销81,197.34万元、2020年末净值321,434.12万元。你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结论,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审计调增营业外收入依据不充分。
2020年,临沂城发分2笔收到财政资金(资本金)合计10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根据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2020年度决算显示,临沂城发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
你所在对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上述财政资金中的50,000万元从实收资本科目调整到营业外收入科目。经你所审计调整后,临沂城发2020年度净利润由负转正。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调整,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一)审计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其他应收款、调减其他应付款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莱芜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依据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次政府补贴文件进行审计调整,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24,600万元(占年初未分配利润的40%)、调增其他应收款(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经开;现更名为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齐鲁财金)19,600万元、冲减其他应付款(齐鲁财金)5,000万元。经查,该企业以前年度未收到政府补助也未入账。
你所在其他应收款审计底稿中记录“对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经查,其他应收款审计底稿中无发函回函记录,未见函证控制过程,未见实施替代测试程序。齐鲁财金账面上未对此事项进行列示,公章管理台账中未见询证函用章记录。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二)审计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应收账款、调增存货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莱芜城发子公司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入账的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存货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55,103.14万元(占年初未分配利润的89%)、调增应收账款50,892.21万元、调增存货4,210.93万元。
经查,上述应收账款、存货无对应明细,企业未入账。你所仅获取企业盖章的调整分录,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审计调整不准确,导致多计年初未分配利润,少计所得税费用,少计递延所得税负债。
你所在对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审计调整了年初未分配利润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未调整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多计年初未分配利润3,914.02万元,少计所得税费用3,961.98万元,少计递延所得税负债7,876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因该项调整由负转正。相关审计调整不准确。
(四)审计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莱芜城发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企业在存货科目核算的房产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你所在未取得相应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2019年5月30日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将2019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与转换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审计调增2019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564.72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因该项调整由负转正。相关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五)审计调增其他业务收入、调减其他应收款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莱芜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莱芜城发与齐鲁财金间无产权实际变动的投资性房地产销售及购入交易进行审计调整,调增其他业务收入31,825.25万元,调减其他应收款(齐鲁财金)19,600万元。以上调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负转正。
经查,莱芜城发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齐鲁财金公章管理台账中未查到相关合同及询证函用印记录,账面中无此项交易记录,无产权交割记录,无收付款记录,无税金缴纳记录等。你所对上述事项仅取得了盖章的房产销售合同,未对交易的真实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莱芜经开于2020年6月23日更名为齐鲁财金,而2020年12月5日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盖章行为主体仍为莱芜经开)、房屋产权均未实际变更、交易税金未缴纳、函证回函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函证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询证函回函盖章主体仍为莱芜经开)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导致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部分年度净利润由负转正,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暂停经营业务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48万元并处罚款4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2号)
当 事 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0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对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2021年度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数据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无相关事项调整资料依据。
二、审计调增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收益的依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一)审计调增无形资产依据不充分。
临沂城发成立于2006年,曾用名临沂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投)、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无偿划转岸堤水库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字〔2010〕246号),将岸堤水库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临沂城投。2010年12月22日,山东大乘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蒙阴岸堤水库饮用水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鲁大乘评报字〔2010〕第D030号),确定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公允价值为402,631.46万元。
经查,临沂城发2021年末账面无形资产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决算中无形资产也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岸堤水库水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未给临沂城发带来收益,不符合资产定义。你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企业账面未核算该无形资产的原因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调增该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原值402,631.46万元、累计摊销89,249.97万元、2021年末净值313,381.49万元。你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结论,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审计调增其他收益依据不充分。
2021年,临沂城发分3笔收到财政资金(资本金)合计120,00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根据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2021年度决算显示,临沂城发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
你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上述财政资金中的60,0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调整到其他收益科目。经你所审计调整后,临沂城发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由负转正。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调整,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三、将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你所对临沂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披露的经你所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临沂商城控股将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范围。
经查,临沂商城控股出资额占临沂商城集团注册资本总额的13.20%。临沂商城集团章程约定,董事会成员共8人,其中临沂商城控股推荐1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临沂商城控股2022年7月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中,明确将临沂商城集团列为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子企业,临沂市国资委批复临沂商城控股的决算中也未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合并范围。
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审计结论。临沂商城集团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临沂商城控股合并财务报表的44.66%、71.15%,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并具有广泛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暂停经营业务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0万元并处罚款2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来源:会计雅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