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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季将至,多家上市公司忙着自查更正会计差错。让我们来看看这几家公司吧~~
01 苏州沪云
上市公司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对2021年第三季度若干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
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21年1-9月的以下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
1、根据最新监管应用案例,调整股份支付会计核算
2021年5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五个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经过对苏州沪云肿瘤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及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重新理解和审慎评估,将原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告,并明确公司于2019年开始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该项政策的相关规定,导致了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3、研发费用截止性错误
公司于2021年根据合同重新梳理研发台账,根据取得的业务进度相关资料重新确认研发费用导致研发支出存在截止性错误,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4、为减轻员工个税负担,公司个别银行账户及费用未及时核算
公司为创新药研发企业,目前尚无药品实现销售,为激励核心人员,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股权激励、项目奖、年终奖等形式,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向供应商虚拟采购等方式,将上述资金流入公司,该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等事项,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5、未及时计提融资顾问费和1-9月度奖金
公司聘请融资顾问,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公司未及时根据融资顾问协议约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以及约定的费率计提融资顾问费;公司未及时计提1-9月奖金,该事项导致费用存在时间性差异,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6、其他金额较小的差错更正及重分类调整
公司经自查发现,2021年1-9月存在入账科目不准确、小额费用截止性差错,故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02 日海智能
上市公司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经公司自查,发现需对2019-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如下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1、公司对2019年至2021年各期末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以及未来还款能力重新评估,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对应收款项进行梳理,调整部分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组合,补计提坏账准备。
2、出于审慎性原则,对公司历史年度承接的各类通信工程项目中确认的合同资产可回收性进行了重新评估,参照应收账款账龄对应的坏账计提比例,补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对2019年至2021年度涉及合同履约成本的各工程类项目进行了梳理,对个别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可收回性进行了重新评估,补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4、综合考虑当时的市场公允价值、预计处置净收益等因素,公司重新计算2019年至2021年各年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公司采用收益法、最近融资价格法等分别对AylaNetworks,Inc、北京佰才邦技术有限公司等主要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公司对以前年度收购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商誉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综合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情况、后续订单情况等,对应当减值的商誉金额进行了重新确认。
7、公司对主要的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进行复核,针对属于分期收款确认销售收入情况,公司追溯调整至相应年度,并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调整。
8、公司根据具体业务类别,重新梳理了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单据,进行收入截止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了调整。
9、公司2020年度处置了子公司股权,处置后公司账面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实际为对原子公司的财务支持,由于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无法收回,经公司复核确认,该款项实际上为对原子公司的净投资,将其抵减处置时投资收益。
10、公司对原计入持有待售资产的合同条款进行重新梳理复核,由于该项资产未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持有待售资产的定义,公司将其调整为固定资产核算,补计提相关资产折旧。
11、公司对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重新进行减值测试,结合该类专利权在现有产品以及新研发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对存在减值的无形资产补计提减值准备。
综合上述情况,为更准确反应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应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应各期间收入、成本、费用情况,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03 同达创业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对建材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检查,并对照收入准则重新判断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经查,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虽然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承担运输以及客户信用风险等,公司也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公司在建材贸易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来源: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