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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48号
当事人: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0968XC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民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阁****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经依法检查,发现你所不但存在审计程序严重缺失的问题,而且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只有科目总额无明细、无实质性审计程序,执业质量低下。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6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具体如下:
1.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1147号)。
(1)货币资金除了编制明细表并获取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及截止性测试。
(2)未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
(3)除了编制审定表外,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未获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未编制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工作底稿。
2.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96号)。
(1)无总体审计策略与具体审计计划。
(2)未取得未审会计报表。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列示有4家投资公司,当年新增一家(投资金额3亿元),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固定资产、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之外,未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广州飞特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986号)。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1.64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执行程序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2)应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但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大类项目的汇总数(其中:“客户应收项目”余额5,297.4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3)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余额3,230.43万元,与审定表相差1,421.34万元,未查明原因;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固定资产本年新增23.23万元,未执行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盘点或抽盘程序;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进行减值测试。
(5)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其他应付款编制了审定表与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仅列“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汇总数。
(6)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茂名市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252号)。
(1)应收账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国内”“国外”大类项目的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的计提比例,及未计提坏账的恰当性。
(2)除编制存货审定表外,未编制具体存货规格、型号层级的明细表,存货明细层级只到大类;未抽查原始凭证;未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进行存货计价测试;未执行程序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各项存货的出入库截至性测试程序。
(3)未编制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表,未执行程序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4)固定资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执行检查程序,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据材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或抽盘;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5)长期待摊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抽查原始凭证;长期待摊费用年初数2,134.17万元,摊销期限50年,年度应摊销42.67万元,账面实际摊销9.62万元,未关注摊销期限的合理性,未重点关注实际摊销与应摊销之间的差异,未在必要时进行审计调整。
(6)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应收账款只列示“国内”“国外”大类项目汇总数,其他应付款只列示“关联方”“非关联方”大类项目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抽查原始凭证。
(7)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678.45万元与审定表发生金额12,614.51万元,相差63.94万元,未查明原因,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执行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成本未按具体产品分类编制明细表(只分国内、国外两大类);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金额12,673.83万元,比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少567.94万元,未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本期毛利率0.04%,上期毛利率9.55%,波动较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分析性程序查明原因。
(9)销售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销售费用比上期增加89.77%,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执行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
(10)管理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凭证抽查程序;对比上期变动幅度大的项目,未执行分析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5.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
(1)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49.72万元,对此明显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
(4)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主营业务成本除了编制审定表、成本倒轧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6)编制了所得税费用审定表,未见对所得税进行复核计算的记录。
(7)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6.广东金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01号)。
(1)货币资金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检查大额预付账款余额相关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3)存货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执行计价测试程序,未对出入库进行截止性测试。
(4)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检查核对;未检查短期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检查长期借款抵押情况;长期借款合同为循环贷合同,未分析判断全额在长期负债中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以负数列报,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账务调整,亦未记录不予调整的理由;未复核增值税计税基础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配比。
(6)其他应付款中与股东以现金方式收付的往来金额较大,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说明;审计人员将其中的332.00万元调整到实收资本,未记录审计调整理由与依据。
(7)本年度实收资本增加332.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的股东借款调整到实收资本),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亦未与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6.55%且每月波动较大,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真实性核查程序;主营业务成本分析性程序不充分,未将成本倒轧表未与存货底稿勾稽核对;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9)未关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未取得经管理层签署的声明书;未获取并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检查发现你所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现金支出依据不充分的情况。2020年列支管理费用-临时劳务费440.70万元,记账凭证无摘要说明,未附相应的合同、发票及付款记录等原始单据。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暂停执业1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