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追问2家上市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真实原因!

发布日期:2022-11-10浏览次数:286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0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20年、2021年审计机构分别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均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书面回复以下事项:

1.公告显示,你公司此次变更审计机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作出的决定。请你公司结合具体业务发展情况以及与前任审计机构沟通情况,用简明、清晰、明确的语言说明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任审计机构是否存在分歧,是否存在频繁变更审计机构以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接触并选聘中兴华作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具体过程和决策机制,推荐人(如有)、决策人(如有)与中兴华、项目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你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补充说明拟签字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3年签署或复核过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拟签署或复核的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诚信记录;结合项目团队的证券业务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经验、人员配备及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等,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公司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0月28日

02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子公司快马财税、孙公司快马咨询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以下统称“和解协议”)。根据会计师出具的意见,上述债务重组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若公司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新债务,公司将无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因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的合同期满,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9、大信所针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包括上期保留事项延续至报告期的认定、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及子公司的终止确认、子公司涉税事项、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等,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中兴华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你公司面临各项风险,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大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

10、请详细说明大信所不再担任你公司审计机构的原因,你公司与大信所的前期沟通是否存在争议事项,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

11、请你公司分别说明本期年报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深交所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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