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2022Q3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1浏览次数:289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警钟长鸣】

2022年第三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5家次、注册会计师10人次;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5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15家次、注册会计师31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3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3家次、资产评估师8人次。

【风险提示】

近期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我局总结归纳了其中的典型问题,现予以发布,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一、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案例1: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分析程序

A公司连续多年活期银行存款占资产总额75%以上,且未见A公司需要大额资金的生产经营或者投资计划,对于A公司大额流动资金闲置、未进行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仅获取活期存款利息的商业合理性,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行分析。

案例2:银行账户完整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B公司年末货币资金余额超过资产总额的75%,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货币资金列为重点科目,但未从人民银行或被审计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核对企业账面账户与开户清单账户,未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案例3: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会计师未对C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并且没有对不实施函证程序说明理由;D公司部分银行函证相关底稿中,无询证函邮寄发函、回函的轨迹证据,现场跟函无银行、企业人员签字的跟函记录,无现场实施函证的图像证据,会计师未对银行存款的函证保持控制;E公司审计底稿中,甲银行某支行提供的对账单及函证回函所盖印鉴均为椭圆形的“业务办讫章”,与同期甲银行其他支行函证回函上的圆形“业务专用章”不一致,会计师未对银行印鉴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案例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A公司底稿中记录,客户订单、销售订货单、销货审批单、销售通知单等均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主要控制点,执行情况的检查均为“是”,结论均为“销售与收款的销售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但会计师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

案例5:实质性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存在缺陷

B公司主要客户为自然人,相关交易缺少国家统一监管的发票等外部证据,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B公司销售能力进行分析,仅对客户进行访谈、未采取实地走访等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工作执行不到位,一是访谈记录采用统一格式和固定内容的模板,且无访谈情况总结;二是底稿显示审计人员在B公司会议室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部分被访谈者在调查过程中反映审计人员未与其本人进行访谈、访谈笔录也非其本人签字,会计师未充分留存记录访谈过程的影像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实施了访谈程序。

C公司新增工程业务毛利率远高于同类业务的平均水平,且C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再转包给第三方,自身不提供工程服务,实质上是提供资金信誉保证的角色。会计师在关注到前述异常事项并将该项目评估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D公司在11月、12月确认大额贸易收入,经查,部分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12月底、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时间为2018年1月底前。会计师在关注到前述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合理关注货物权属实际转移情况,在执行细节测试等审计程序时未获取货运单等单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案例6:未对供应商和重要客户间的异常关系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E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与客户中,存在供应商与客户法定代表人相同、人员和股东交叉的情形。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能显示出前述关系,但会计师未予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业务承接方面

案例7: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A公司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前,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审计底稿中也未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有关的情况记录。

四、资产评估执业方面

案例8:评估依据不充分A公司矿业权评估项目中,评估师仅通过访谈预测达产时间,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分析核实。

B公司设备资产评估项目中,评估师通过B公司员工提供的询价途径确定设备资产的重置价格,未见核实过程,且部分设备资产评估原值大于账面原值。

案例9:评估程序不规范

C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中,评估师一是未对某银行的函证回函显示余额不符的情况做进一步核实;二是将部分重要资产的账面值直接作为评估取值,未见勘察核实资料;三是盘点记录不完整,缺少数量、金额、签字等。

来源:北京监管局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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