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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联社2022年9月8日的报道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新增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开始就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私募基金产品参与结构化发债。
从信用债券发行的实践来看,参与结构化发债的产品主要是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等。本次新增对于私募基金的备案管理,将会有效地打击结构化发债行为,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
结构化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用债券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可能会引发债券违约。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均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则,禁止结构化发债事项。事实上,监管机构从2020年就已经开始对结构化发债进行采取监管措施了。
1、交易商协会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发行人“自融”(包括直接认购或者通过资管产品间接认购),重点打击“债券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并同步启动了对一系列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并相继出发了部分机构。
2、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26日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公司债券的基本法规,对于公司债券的监管效力很高,限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是最基本的监管规则。
3、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于2021年8月1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禁止结构化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指导意见》是目前参与监管机构最多、层级最高的债券监管规则,实际影响力不言而喻。这实际上是对于债券结构化发行行为的明令禁止,在公司债券最基本的监管规则中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4、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再次强调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不能出现结构化发行。这是对于结构化发行的再一次强调和监管。
5、2022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再次明确结构化发行债券会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结构化发行债券已经多次被监管机构明确属于不合规行为,本次在《自律标准》中再次明确,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这个事项的重视。
来源:债券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