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成为监管的重点!

发布日期:2022-11-11浏览次数:263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根据云南证监局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信息,因发行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对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这是近期因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又一家被处罚的证券公司。

2022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证券公司因为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被监管机构处罚:

1、根据四川证监局于2022年9月9日披露的公告信息,因为同一个发行人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对联储证券和江海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联储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发现“21达州D1”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江海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发现“20达州03”和“21达州01”的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7月8日披露的信息,国海证券因为对“17苏建01”募集资金督导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被予以书面警示。

债券募集资金是要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如果进行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核流程。债券发行人要严格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如果发生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很有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根据监管机构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给予了自律处分。

2021年以来,证监会、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多个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于信用债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于信用债券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各自的义务。这其中更需要关注的是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如果发行的债券因为虚假陈述等问题出现了违约,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一样,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信用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因为债券的虚假陈述问题,已经有证券公司、会计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一定的债券违约赔偿责任。

来源:债券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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