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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当事人
(一)自然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写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写明名称、地址(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以上信息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确定文书的送达地点、争议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二、合同标的物
(一)标的物名称。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尽可能使用市场上通用的名称。对货物类的标的物,应约定清楚名称、商标、型号、规格、等级等内容。
(二)质量条款。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合同中应当对标的质量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对不易确定质量标准的无形资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应尽可能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三)标的物验收。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应对等级、质量、重量、规格等情况进行查验、测试或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验收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或者改正的时间等。
三、合同价款及结算
(一)计价标准和金额。合同有明确的单价、总价的,应明确是否含税以及币种,核对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在价格存在调整空间的合同中,应注意价格调整原则、范围和风险承担主体。计价比较复杂的合同,应尽可能提前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支付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还应当约定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联系电话等)。二是付款的次数及付款的时间,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若一次性支付,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限或付款条件。若是分期支付,则应明确付款的次数以及每次付款的时限及数额(具体可根据财务的要求进行约定)。
(三)开票义务和付款时间。合同中应明确乙方的开票义务和具体的开票时间,付款条件一般应包括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另外还可约定,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财政拨付申请,因财政拨付手续造成付款迟延的,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关系到提交标的的一方是否逾期交付的问题,应了解合同标的的组成或完成顺序,然后依次约定各个阶段的交付时间。合同应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且该履行期限可以被准确的计算。履行期限的约定,宜采用确定的日期,或是以确定的日期作为起始点(例如X年X月X日、本合同生效之日等),以免发生逾期交付时不便于计算逾期的天数。
五、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对方违约时,可以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等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有些损失无法预料,可以在合同里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损失”;
4.支付违约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与赔偿损失相比,违约金可以避免赔偿损失方式在适用中经常遇到的计算损失范围和举证的困难。
六、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
(一)订金是预付款,可以退,押金、保证金可以退。订金、押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是一种担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四)定金以交付数额为准,不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准。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八、争议的解决
(一)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二)仲裁和诉讼。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一般应约定本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减少诉累。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协商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先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公平竞争审查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要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除规章、规范性文件外,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措施也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差别化待遇。
(二)存在排斥外地企业,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
(三)在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来源:审计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