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动态】五个典型会计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23-09-13浏览次数:157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一)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的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中包含商业承兑汇票。A 公司解释该商业承兑汇票系由 B 集团(知名企业)子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确认凭证,由 B 集团担保,A 公司将其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列示;该商业承兑汇票可在 B 集团下属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贴现,由于当期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较高,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问题

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

3、具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准则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A 公司在贴现或背书此类金融资产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业务模式是否符合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的双重目的。

 (二) 关于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根据 C 市人民政府要求,基于 C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C市决定收回 A 公司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A 公司搬迁至工业园区新址。C 市城投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支付给公司相关地块补偿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补贴补偿费、停工补偿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搬迁费用)共计人民币 3400 万元。A 公司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搬迁费用支出、员工搬迁补偿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损失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表;新建资产支出按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补助款按新资产的价值比例分配各资产应分摊的递延收益金额,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表。

2、问题

A 公司关于搬迁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具体分析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 关于质量保证责任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A 公司为一家建筑建材生产制造服务商,公司业务主要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包括整装、软装、幕墙及机电方面的专业装饰工程设计、施工,A 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验收后 1 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和质量问题,A 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配件更换),行业内质保期通常为 1 年。A 公司将质保期内的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中的检测维修费。

2、问题

A 公司关于维修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A 公司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对于提供的服务承诺在约定期内保修,质保期与行业一致,属于保证类质保。在会计处理上,保证类的质保不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权益性交易的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X 公司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运营模式为轻资产运营,无土地使用权、办公楼等重要资产。近三年 X 公司持续亏损,业务几乎停滞,2X22 年账面净资产为-360 万元。报告期内 A 公司未对X 公司作资产评估,将其 100%股权按照 0 元转让给A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与 X 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 B 公司,并确认投资收益 360 万元。

2、问题

A 公司处置 X 公司的收益能否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判断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该项交易是否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该案例中,X 公司持续亏损且主营业务停滞,净资产为负;B 公司对于 X 公司的收购基本可以认为不具备商业实质,主要目的是不让 A 公司承担 X 公司后续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A 公司能够明显的单方面获益,因此该笔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认定属于权益性交易更为谨慎。

(五)关于收入确认的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从事设备销售和系统集成业务,两项业务均为以时点法确认收入。A 公司中标甲公司某系统集成项目。2X22 年 12 月 20 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 A 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合同价款为 3000 万元。2X22 年 12 月 30 日,A 公司完成供货,并取得甲公司的设备签收单,A 公司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3000 万元。2X23年 1 月 10 日,A 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另一份合同,约定 A 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中标的系统集成项目服务,合同价款为 2800 万元。合同约定该服务项目基于双方 2X22 年 12 月 20 日所签合同的设备,集成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系统整体运行测试后,由甲公司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该系统集成项目方可完成交付。

2、问题

A 公司能否在 2X22 年 12 月 30 日确认相关设备销售收入?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 公司 2X22 年 12 月 30 日完成的设备销售与2X23 年 1 月 10 日承接的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均与甲公司签订,且均与 A 公司中标的系统集成项目相关。从业务实质来看,A 公司最终交付甲公司的是整个系统集成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属于系统集成的一部分,两项合同中的商品与服务存在整合,构成一项履约义务。设备销售合同与系统集成合同应进行合同合并,在系统集成项目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2X22 年 12 月 30 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来源: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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