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以康美药业为例

发布日期:2024-07-29浏览次数:61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摘要:本文对比辨析了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探讨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的区別和联系,厘清财务造假中财务人的责任,提出财务造假不等于财务人造假,财务人在财务造假中更多是在财务环节配合造假,财务人承担的责任较重,建议审慎辨析连带赔偿责任,充分利用行政和解制度。

关键词:财务造假;财务人造假;资本市场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直指财务造假,要求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用重典、正风气”,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财务造假听起来好像是财务人员在造假,那么财务造假是财务人造假吗?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有何区别和联系?财务造假中财务人有多大责任?厘清这些模糊认识,对会计中介服务行业发展和整个资本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之辨析

财务造假是通俗说法,与之相近的概念是虚假陈述/财务舞弊。我国证券法中使用的是虚假陈述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中将其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强调投资者因为管理层违规披露带来的损失,且并不局限于财务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法律责任》将财务舞弊定义为:“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强调管理层动机,且局限于财务信息。目前公众对财务造假的认知更接近虚假陈述。一方面,公众在意管理层违规披露信息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而不仅是管理层是否存在故意错报的意图。另一方面,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均可以用来误导投资者,而不仅是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主要对其产生过失的财务信息负责,因此审计将其局限于财务信息,这与公众关注点有所差异。因此本文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定义,将财务造假定义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虚假记载财务数据、误导性陈述、遗漏重大事实等手段,影响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判断,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相应地,财务造假的行为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协助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证监会令第182号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银行、企业内部的业务部门员工等可能辅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财务造假。

财务人造假并不等同于财务造假。财务人一般指的是对财务报告负责的人员,既包括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人员。根据证监会令第182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高级管理人员中,财务总监主要对财务报告负责,属于公司内部财务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主管应该在财务报告上签字,同样属于内部财务人,外部财务人主要起外部监督的作用。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属于非执行董事,其职责是监督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财务工作,并向公司提供财务相关咨询,是公司外部财务人。根据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字,因此注册会计师也是公司外部财务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财务人的范围比财务造假的行为人更小。康美药业中参与财务造假的行为人既有财务总监、会计主管、出纳等内部财务人也有注册会计师、独立董事等外部财务人,还有实控人及其他董监高。

二、财务造假中的财务人

财务造假的动机和手段影响财务人作用的发挥。从动机来看,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操纵股票价格来满足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通过买卖股票或质押来获得资本利得。二是达成管理层向投资者承诺的业绩以获得奖金,大多数情况下实控人或其代理人的奖金最高。因而在参与财务造假的各方中,实控人的动机最强。实控人在多数财务造假案例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也是以实控人为首;除了实施财务造假外,康美药业的实控人还通过内幕交易、行贿来获得资本利得。内部财务人辅助实控人实施财务造假。外部财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能故意配合实控人实施财务造假,也可能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未发现实控人财务造假;在特定的情况下,实控人实施财务造假的手段过于隐蔽,外部财务人即便在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下也难以发现财务造假行为。

从手段来看,近十年来财务造假一般与业务造假相结合,比单独实施财务造假更加隐蔽。财务数据来源于业务数据,业务数据来源于业务活动。上市公司伪造业务活动可以产生相对真实的财务数据。这种情况下,业务人员伪造业务产生真实的业务记录;财务人员根据业务记录来进行账目处理。此外,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外部第三方共谋舞弊也较为常见,如企业与外部供应商串通进行资金体外循环,虚增销售收入。

实控人故意和主导财务造假的手段既包括财务数据造假,也包括业务造假、与外部机构共谋造假。因此从财务造假的动机和手段来看,财务造假离不开财务人,但主要原因可能不在财务人。

三、财务造假中财务人的责任

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财务造假的主体均要单独承担责任,较少涉及责任分配的问题。

在具体民事责任分配上,根据财务造假参与方接触内部信息的程度、专业程度来划分责任(周淳,2021)能够接触公司一手信息的内部人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如内部则务人、实控人、相关高管;而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等则是外部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具有专业背景的责任人对其专业领域的事项承担的责任较重,如注册会计师、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等财务人。法释[2022]2号对不同类型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区别划分:

(1)内部人主要根据其岗位职责、了解一手信息的程度、信息披露所起的作用来设定责任,而不依据其是否具有财务背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除了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有财务背景的人员外,还包括实控人兼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一系列内部非财务人;

(2)外部财务人则考虑事项是否与财务相关。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对财务信息具有合理调查义务。注册会计师有根据审计准则调查财务信息的义务;对于超出其能力的事项则没有调查义务,如鉴定银行出具的询证函的真伪。如果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调查义务,则可以免责。在康美药业一案中,注册会计师和部分独立董事由于没有对财务信息做到勤勉尽责而承担了民事法律责任。

(3)对于既没有财务背景,也不是内部人的主体而言,如果参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也应该承担责任。如银行配合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的询证函。

尽管目前的责任分配较为清晰,且体现了“追首恶、打帮凶”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财务人承担的责任仍然较重。根据证券法,实控人、内外部财务人在财务欺诈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上市公司无法向投资者赔偿财务造假带来的损失时,实控人、内外部财务人有责任替上市公司赔偿。康美药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2023年7月被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5130万元的赔偿责任。此外,有时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周期过长,增加了实控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偶然性,导致内外部财务人替实控人和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增加。

四、现行抑制财务造假的举措

2019年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诸多措施来抑制财务造假。

第一,增加财务造假的成本。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财务造假的责任,并已于2020年生效。一方面新证券法支持集体诉讼,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对于财务造假方而言一旦在集体诉讼中败诉,需要赔偿所有投资者的损失,而不仅仅是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财务造假的民事责任加重。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上限提升到了2000万元,或者非法集资额的100%。

第二,填补监管空白。我国在2023年成立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改变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针对银行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询证函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财政部、原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数字化的函证平台。该平台汇聚银行的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的授权可以访问数据,生成电子函证,其效力与纸质函证相同。

第三,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改善审计市场。供给方面,财政部在2022年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以审计质量为导向的一体化管理,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咨询业务、实施数字化转型来提升能力。需求方面,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2023年4月出台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时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管理水平,权重应不低于40%,而审计费用报价的权重应不高于15%。这有助于改变审计市场低价竞争的格局,形成以审计质量为导向的审计市场。

第四,压实独立董事的责任。4号文要求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注重审计质量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2023年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要求压实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职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五,持续秉持“追首恶、打帮凶的原则。目前在立法层面已经体现这一原则,然而因为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时间较长,增加了实控人等"首恶”逃避责任并将责任转嫁给财务人的可能性。这既不利于财务人等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压实“首恶”的责任,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因此笔者建议审慎辨析连带赔偿责任、充分利用行政和解制度,避免实控人等“首恶”将责任转移给财务人。这既有利于合理配置责任,避免因为惩罚过重减少财务专业人才供给,也能提高"首恶"财务造假的成本,遏制财务造假,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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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论财务造假与财务人造假》.pdf

作者:刘运国、郭瑞营          

来源:《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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