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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报表列报历来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二十多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在为改革财务报表列报方式、提升列报信息有用性做出努力。鉴于此,通过回顾《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的历史变迁,并梳理2019年《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要点,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探讨其尚存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该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提供了结构性指导,有助于提升列报信息的可比性,然而与现金流量表使用相同的分类术语可能会引起歧义,进而降低分类信息的可理解性,允许报告主体保持一定灵活性亦会提升列报信息的有用性。针对准则尚未述及之处,提出增加重要性判断应用指南、增加重大不确定事件对主体持续经营基础的评估,以及强化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可比性;重要性;持续经营
财务报表列报一直是会计理论界讨论的重要话题。会计目标的实现、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传递都离不开恰当的财务报表信息呈报方式。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活动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然而现行列报准则中允许存在的呈报多样性可能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可理解性。2018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最新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简称“新概念框架”),再次夯实了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用性的基础。
为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IASB于2019年发布《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继续其在财务报表列报领域的改革,为提升会计信息有用性做出进一步探索。本文通过回顾IAS1的历史变迁,并梳理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要点,对其主要变革逐一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探讨其尚存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建议。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本文不仅丰富了财务报表列报问题相关理论的探讨,而且对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提升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有一定借鉴价值。
一、IAS1的历史变迁
财务报表是向决策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的主要渠道,然而,财务报表究竟应以何种形式呈现给报表使用者,进而降低不同国家和地区报表列报形式的多样性、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以及可理解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解决报表中不同列报方式带来的信息操纵、可比性降低以及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一致等问题,自2001年开始,IASB将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列入日程,二十多年来,其一直在为改革报表列报方式、提升列报信息有用性做出努力。2001年4月,IASB采纳了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发布的IAS1,并于2003年对其进行修订;2007年9月,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1,其中包含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综合收益列报等主要内容;2008年10月,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意见(讨论稿)》(简称“初步意见”);2011年6月,IASB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进行改进。
在这些改革过程当中,初步意见提出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较大的变革,即将财务状况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均按照业务项目、融资项目、所得税、终止经营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利润表中是综合收益项目)进行分类列报。其提出的初衷是:将三大主要报表按照经营、投资和融资项目等持续经营下的核心活动进行报告,便于报表使用者掌握这三大活动对主体财务状况、业绩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又区分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活动对报表的影响。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列报方式降低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多样性,增加了各项目的小计,提升了报表项目的预测价值和信息含量,最重要的是突出了三大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提升了财务列报信息的内在一致性。但是,这一变革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激烈批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变革完全打乱了已有的财务报告结构体系,对于编制者和报表使用者来说,新的报表编报方式耗费的学习成本巨大,而按照这一新的模式编制的报表可能导致会计信息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理解,进而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最终,这场改革的提议未能通过。
此后,IASB开展独立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项目研究,并于2018年正式发布新概念框架,再次重申了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用性的基础,并增加了“列示和披露”章节,其中规定,“财务报表信息的有效沟通使信息更具相关性,有助于如实反映主体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并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同时,新概念框架提出了列示和披露的目标,即“在提供如实反映主体的具有相关性的信息时赋予主体灵活性与要求报告主体保持信息可比性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在新概念框架中增加“列示和披露”章节,显示出报表列报作为沟通工具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概念框架中对列示和披露的目标与原则的规范,为IAS1的具体设计提供了指引。不难看出,新概念框架为后续财务报表列报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分析
为了给修订IAS1做准备,IASB于2019年发布征求意见稿,与初步意见不同的是,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利润表列报项目的改进,通过在利润表中界定小计项目、划分损益类别以及细化费用项目披露等,对利润表增加结构性指导。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以及管理层业绩指标等具体内容。
1.对利润表中的损益进行分类,并增加小计项目。针对实务中现行利润表列报方式选择性过多且不一致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在利润表中按照以下四个类别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列示(如表1所示),并在利润表中增加三项小计项目。
(1)对报表类别划分的分析。现行IAS1对于利润表没有给出具体的结构性指导,导致了不同报告主体在计算利润表小计项目上的多样性,降低了报表项目的可比性。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利润划分为经营性损益、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投资性损益以及筹资性损益四个类别,增加的三项小计项目分别为经营利润、经营利润以及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筹资活动和所得税前利润。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各小计项目包含的内容,目的是通过增加小计项目给予利润表更多的结构性指导,以提升各项目之间的可比性。可以看出,这项提议与IASB新概念框架“列示和披露”章节中提出的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的宗旨是一致的。
(2)对经营性损益的分析。尽管征求意见稿将经营性损益列为利润表的一个类别,但是并未明确提出经营性损益的概念,仅指出其包括主要业务活动的所有收益和费用,并使用排除法将不能归属于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投资性损益和筹资性损益等的项目纳入经营性损益。对于什么是主要业务活动,亦缺少相应规范。本文认为,对于损益类别的划分是一个涉及职业判断的问题,由于主体可能从事多种不同的业务活动,很难对主要经营业务活动做出定义,即使是同一个行业中的不同主体也存在这种问题。例如,对一个跨国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集团来讲,确定哪些业务属于主要业务需要大量职业判断。但是,缺少定义很可能导致实践活动和报告中的多样性,这与经营性损益类别在利润表中的首要地位也是不相称的。
(3)对单独列报投资活动损益的分析。单独列报投资活动损益可以给报表使用者提供来自于投资活动收益或亏损的有用信息,这对于非金融机构尤其有用,但是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对主要业务活动进行清晰界定,从而明确哪些业务活动属于主要业务活动,哪些属于投资活动。第二,与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的分类进行协调。在现金流量表中,处置固定资产获得的现金被归类为投资活动,然而其处置损益在利润表中被归类为经营性损益。例如,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利得属于经营类项目,在利润表营业利润中的“资产处置收益”里报告。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中的投资性损益并不包括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显然,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中都使用投资活动这一概念会引起歧义。
(4)对来自一体化和非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的分析。按照与主要业务活动的相关性,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企业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划分为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投资,其中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可视为广义的经营性损益,来自非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则被划分为投资性损益。
本文认为,单独列报联营和合营企业的营业利润或亏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有用的信息。然而,若将使用权益法入账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类为一体化或非一体化,则会面临两个难题。首先,如果一家公司将权益法应用于一项投资,这是否就意味着该投资是一体化的?还是说一体化取决于某种程度的类似运营,或者是一体化需要与报告主体的运营进行某种程度的互动?如果报告主体已经将其投资划分为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这意味着主体对投资施加了显著的影响,换言之,报告主体并不仅仅是一个投资者,而是在其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联营或合营企业可以被视为是一体化的。其次,如果对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仍然需要进行分类,那么这种分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在定义一体化方面,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实践多样性,从而导致报表信息缺乏可比性,并且难以审计,这显然与财务报表列报的主要目标是相悖的。
2.强化利润表分析,细化披露要求。
(1)强化分析,提供经营费用信息。在实务操作中,对经营费用的列报有两种方法,即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亦有一些企业采用混合方法。为提升费用列报信息的可比性,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列报费用的方法,但是两种方法不可混用。对于费用列报方法的规范可被视为在利润表中增加结构化指导以提高信息可比性的另一做法。费用性质法要求报告主体根据费用的性质汇总反映,按性质分类的费用包括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折旧费和摊销费、雇员福利等,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未来进行预测;费用功能法则要求报告主体将销售成本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分开列报,此种方法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与费用性质法相比,可以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征求意见稿的这项提议将有助于降低主体选择不同列报方法带来的不一致,进而提升费用信息的可比性,但是正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指出的,这项要求会增加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编制和归类费用的成本。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采用费用功能法的企业,还需要在附注中按照费用性质法对其经营费用进行披露。这一要求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为节约报告成本,大多数企业会直接选择按照费用性质法列报,在利润表中可能将极少见到按照功能法列示的费用项目。
(2)对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分析。征求意见稿提出,主体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并指出非经常性损益的特征是“预测价值有限的”“可合理预期未来不会发生的”。不难看出,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涉及以下三个难点:第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中使用了“合理预期”和“几个年度报告期间”等短语,对其进行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根据这一定义,很难确定哪些项目是非经常性损益,哪些项目仅仅是与过去发生的事项有所不同。第二,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可能与要求的其他重要项目的披露重复。例如,现行IAS1列举了需要单独披露收益和费用项目的情况,包括主体活动的重组、处置固定资产及投资终止经营、诉讼清偿以及其他准备的转回等,从性质和发生频率来看,这些项目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特征。第三,如果主体被要求披露全部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有可能导致不重要的信息被披露,这与IASB提倡的信息合并和分开列报的原则相背离,因为信息合并和分开列报的基础是判断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影响决策的信息需要单独列报,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亦需遵守重要性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判断及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很大的挑战。实际上,这已经不是IASB首次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出披露要求,IAS1曾要求在报表中披露“非常项目”,这些非常项目是指“不寻常”的交易,预计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再次发生。最终,非常项目被证明很难在实践中应用,IASB也于2002年在财务报表列报中取消了这一要求。此次拟议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指南包含类似的缺陷,可能导致其无法实施。
3.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对其披露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当中。与实践中多样化披露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将这一指标限制为与收益和费用相关的财务绩效指标,这体现出IASB对利润表财务业绩报告的重视程度。一些学术研究发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因此有必要在披露规则、透明度和一致性方面加以统一。但是,如果这一指标被披露于财务报表或者附注中,则需要对其加以审计,以此提高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的质量和如实反映程度。财务报表中现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涵盖了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及未来发展等前瞻性信息的预测,属于对公司现有财务信息披露的补充,然而这些信息属于未经审计的信息。如果管理层业绩指标需要在财务报表或者附注中披露,那么此指标与未经审计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可能存在计量和报告口径不一致的问题,由此带来一些混乱,导致报表使用者解析信息的难度加大。
4.对现金流量表做出有限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经营利润”为起点,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反映出经营利润或亏损是如何转化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但另一方面可能对实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举例来说,以净利润作为起点进行调节,除去调整一些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增减变动外,还包括大量影响净利润但不影响现金流量的费用或损失项目。以所得税费用这一调整项目为例,其在利润表中确认费用的时间与在现金流量表中确认支出的时间之间存在差异,所得税费用应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却并非经营利润的扣减项目,因此同其他影响净利润的非现金支出项目一样,如何分离这些项目单独对经营利润的影响是具有挑战性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利息和股利的分类要求,统一将已付利息和股利纳入筹资活动,已收利息和股利纳入投资活动。这种分类的好处是,可以减少实务中报告的多样性,提升利息和股利列报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消除分类转移的问题。例如,将支付的利息分类为筹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可以使主体报告产生更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种划分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其忽视了利息和股利的来源。以我国现行实务中的操作为例,对于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活动赚取利息的情况,大多数企业将利息收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利息收入归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显然不符合投资活动的范畴。此外,将收到的所有股利归类为投资现金流也与将联营和合营企业分为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提议相矛盾。因为,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的分类,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被视为主体持续经营的组成部分,而从中收到的股利则被归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如果说从非一体化企业中获得的股利呈现在投资部分具有合理性,那么将从一体化企业中收到的股利也归类为投资部分,显然又模糊了两者在利润表中的边界。
三、对征求意见稿的整体评价
根据新概念框架中“列示和披露”部分的要求,财务报表作为沟通工具,要满足相关性和如实反映的质量特征,同时提高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围绕这些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总体来看,体现出以下特点:
1.从可比性的角度看。通过增加报表小计项目、规范费用列报以及对现金流量表股利和利息收付重新分类等,可以提升不同主体,尤其是同行业间不同主体业绩信息的可比性。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表明,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可以带来积极的经济后果。例如:较高的可比性有助于分析师和投资者预测公司未来业绩,有助于审计师评估客户审计风险并降低审计成本;对于报告主体而言,较高的可比性有助于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债务和权益融资,提升投资效率和公司价值。现行IAS1仅要求报告主体在利润表中列报利润或损失,缺乏对报表内小计项目的具体规范,导致了报表列报的多样性,使得不同主体间分类汇总的小计项目及其计算口径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多样性的列报致使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比较不同主体所提供的信息,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对报告主体亦会产生负面经济后果。从这一点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列报信息进行规范,为利润表提供更多结构性指导,可以提升信息可比性并产生积极的经济后果。
2.从可理解性的角度看。试图将利润表项目与现金流量表相统一的做法,可能反而会加大报表使用者的解析成本,导致会计信息可理解性降低。征求意见稿将利润表按照经营、投资和筹资项目进行分类,这种划分与现金流量表中的分类一致,然而其表达的含义与现金流量表中的概念不同。使用与现金流量表相同的术语,但赋予其不同的含义,可能会降低分类信息的可理解性,加大报表使用者的解析成本。例如,固定资产的“资产处置收益”在利润表中归属为经营活动的损益项目,而与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则归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这种概念上的歧义无疑会加大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解读困难,主体亦不得不提供更多的解释。因此本文认为,IASB有必要澄清这些分类的差异,以使相关的概念保持一致。
必须承认的是,在增加可比性与允许主体有足够的灵活性从而更好地向外界传达其业绩“故事”之间达到平衡,是一个难题。为增加可比性,无论是从利润表结构还是费用列报的选择上,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减少了现有列报的多样性。对于费用列报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费用功能法的企业,还应在附注中使用费用性质法对其经营费用总额进行分析。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为了降低编制和列报信息的成本,大多数企业很可能会直接选择按照性质法列报费用,在利润表中将极少见到按照功能法列示的费用项目。这会间接导致列报费用信息的相关性降低,报表使用者不再有渠道获知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而允许报告主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不仅可以降低报告主体的遵从成本,还能够提升报表列报信息的有用性。
四、对完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思考
征求意见稿以新概念框架为基础,围绕提升列报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做出了重大努力。上述修订意见一旦实施,将对利润表的编报产生较大影响。本文认为,尽管最新的修订意见覆盖面较广,但仍存在以下尚待改进和完善的领域:
1.增加重要性判断的应用指南。重要性概念的运用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中是普遍存在的,会计主体在做出关于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决定时都需要进行重要性判断。现有IAS1规定,“重要类别的项目应在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项目应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在附注中重要性的概念推动了汇总和分解。当产生的信息重要时,应对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进行分解”。重要性是一个公认的概念,其被广泛应用于确认和计量中,在确认和计量一项经济活动时通常会产生定量信息,所以重要性判断通常是对相关金额大小的判断,即定量评估。相比之下,当列报和披露适用重要性原则时,涉及的相关信息可能是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尤其是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信息是否重要可能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其金额大小。在列报和披露方面,重要性判断不仅涉及是否有必要遵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这一标准,更涉及如何应用这一要求,这也是决定汇总还是分解信息的一个关键驱动因素。
财务报表作为有效沟通的工具,需要集中资源传递重要的信息。关于列报和披露,特别是披露,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报表列报标准应包括如何应用重要性判断的具体指南,进而促使报告主体节约资源集中披露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的相关信息。鉴于重要性原则在报表列报和披露中的地位,IASB有必要加强对重要性应用的具体指导。由于各项具体准则中都涉及与列报和披露有关的重要性判断问题,建议IASB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增加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可以应用的一般操作指南,以规范各具体准则中涉及的重要性判断问题。在具体规范时,可考虑设计以原则或目标为基础的披露指南,突出与报告主体有关的重要性信息的披露,因为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更清晰地反映出报告主体的实际情况,当主体面对的环境不同时,提供同一信息并不能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且要求所有报告主体都披露同种类型的信息亦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以原则或目标为基础的披露可以节约报告主体的资源,避免与主体有关的重要信息被大量不相关的信息所掩盖。
2.增加重大不确定事件对主体持续经营基础的评估。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之一是报告主体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根据现行IAS1的规定,只有当主体进入清算程序或终止交易时,财务报表才可以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并且主体应披露不能够持续经营的原因。显然,这些要求是在个别主体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境下提出的,而且建立在管理层自主自愿披露的基础上,因此其主观性较强,即使真正存在影响主体持续经营能力的高度不确定因素,管理层亦可能选择隐藏这些不利的信息,以此避免主动披露可能带来的负面和消极的市场反应。不难看出,准则对重大不确定事件影响主体持续经营基础的情况缺少规范。纵观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等形势,不可控因素对大量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的经营业绩、偿债能力乃至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一定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报表使用者会更加关注企业当前以及未来持续经营所受到的影响。
可见,主体的持续经营披露是一个需要补充完善的领域。本文建议,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增加重大事件对主体经营不确定性以及主体经营能力影响的披露指南,要求主体详细说明其在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受到的影响,增加重大不确定事件下主体对未来持续经营基础的评估,从而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
3.强化报表间的勾稽关系。与2008年提出的对财务状况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全面改革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针对利润表做出的修订,并未讨论利润表与其他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列报方式上,应充分考虑会计信息在利润表、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中的勾稽关系,以提升列报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这恰恰是IASB和FASB在初步意见中所强调的,将三大报表按照企业活动分解为业务、筹资、所得税、终止经营和权益五大类别,要求按相同方式分类确认交易事项,从而更清晰一致地描述各项活动对报表的影响。可见,初步意见在提升报表间勾稽关系方面的诸多设计是值得借鉴的。应该认识到,财务报表的高级用户会重新组织报表信息,以便进行有意义的分析,而这种能力将受到不同报表间处理是否一致的影响。因此,勾稽关系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提升列报信息决策有用性所必不可少的。
本文建议,尽管此次征求意见稿是针对利润表做出的改革,但是在后续的改革中,应该围绕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目标,强化不同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提升主体会计处理的内在一致性,降低报表使用者分析和解读信息的成本。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信息的载体,高质量的报表列报方式应当提升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而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是构建高质量列报方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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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宏财会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