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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汇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张易林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汇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的通知》(渝财监督〔2020〕17号)的要求,重庆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对重庆汇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9年度至2020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收集适当审计证据,编制不实工作底稿,部分重要审计科目的审计结论可能影响审计报告使用结果。
1.关于你所作出的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马暖通”)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602号)、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702号)、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801号)三年审计报告。
(1)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
三年审计底稿中的现金盘点表上出纳签字为“李莉”,经延伸检查吉马暖通公司,上述现金盘点表签字并非李莉本人签字。2019年审计底稿中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上的企业盘点人签字为“田华”,经延伸检查吉马暖通公司,上述固定资产盘点表签字并非田华本人签字。经核查,上述人员签字为你所代签。
(2)三年审计底稿中的现金盘点表相互矛盾。
三年审计底稿中均有现金盘点表,盘点表编制日期均为2020年4月18日,反映现场检查日期也均为2020年3月30日(早于各年审计计划中的记录现场起始日2020年4月10日和《业务合作协议》签约日期2020年4月2日),并均记录为“于2020年03月30日上午9:00对企业现金进行盘点,并查看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现金日记账,进行倒推测算”。但各年盘点表中记录的实盘现金金额不一致(2017年底稿42909.60元,2018年底稿33809.60元,2019年底稿42997元)。2017年、2018年现金盘点表中,将实盘现金倒轧至财务报表日金额余额时“报表日至审计日库存现金付出总额”、“报表日到审计日库存现金收入总额”(金额均不到8万)远远小于被审计单位盖单的2018年、2019年《余额表》中“本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200万以上)。
(3)审计程序和证据严重缺失,可能影响审计结论。
研发费用的审计调整未见任何支撑性证据,未关注对审计意见的可能影响,未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勤勉尽责。对研发费用(2017年-2019年发生额分别为56.85万元、111.28万元、108.71万元)的审定,所有研发费用均系注册会计师从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作审计调整而形成,审计调整未见任何适当证据:未收集各年研发项目的立项资料;各年的底稿中均有《研发费用检查表》(后均未附有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均记录有其检查的凭证的具体日期、凭证号、内容、借方金额,但“明细项目”“对方科目”空白,记录的检查研发费用合计金额均大于当年研发费用审定数,如:2017年项目该检查表中“借方金额”183.40万元,远大于当年的审定金额56.85万元。且2018年、2019年项目该表格记录的凭证日期均为2017年的日期。同时,合计金额均大于当年研发费用审定数;未检查人工 费用的分摊情况(如是否为研发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情况等);未检查各年具体领用材料种类、数量,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否记录有具体科研项目名称等;未关注各年的研发项目是否已完工,是否已形成了相关科研成果,如:2017年“槽盒冷轧机的研发”,在2018年、2019年均无此项目,但未检查该研发项目是否已完工或研发失败而不再研发。
对营业成本(2017-2019年各年发生额946.90万元、1,734.16万元、1,744.31万元)的审计程序严重不足。除编制审定表、分月毛利率分析表、复印凭证或凭证检查外,未执行其他任何程序。其中复印凭证或凭证检查,2019年只复印了1笔原材料转生产成本的凭证(金额308.16万元);2018年凭证检查表5笔(金额约1000万元,无相关支持证据)、复印1笔原材料转生产成本凭证(金额138.65万元);2017年凭证检查2笔(金额约170万元,无相关支持证据)。
(4)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审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对货币资金(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80.52万元、181.69万元、53.16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5.53%,10.25%,2.93%)的审定,三年均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未对2017年、2018年所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金、2019年部分银行存款(金额44.22万元)实施函证且未说明原因;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未关注民生银行账户存款余额88.15万元对应收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481.93万元、857.25万元、1,233.31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3.07%、48.35%、68.06%)的审定,未对2017年、2018年的所有余额、2019年部分余额(金额319.12万元)实施函证且未说明原因;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均未关注各年度的减值情况。
对其他应收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707.70万元、558.16万元、376.48万元,分别占当年资产总额48.56%、31.48%、20.78%)的审定,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未关注各年度的减值情况。
对预付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441.12万元、31.89万元、16.05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2.82%、1.8%、0.88%)的审定,对2017年、2018年项余额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对2019年的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金额执行替代测试时,未收集相关支持性证据。
对存货(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47.44万元、76.12万元、106.90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26%、4.29%、5.90%)的审定,对2017年、2018年余额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收集盘点表(无任何人签名)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对2019年余额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收集盘点表(无任何人签名)、存货抽盘表(无相关人员签名)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关注2019年末盘点表列示的期初数余额174.12万元与2018年审定数76.12万元不一致的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固定资产(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38.61万元、38.07万元、26.08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2.65%、2.15%、1.44%)的审定,未收集被审计单位各年末盘点表;未检查2018年度固定资产增加情况(仅在2018年原值有增加);对收集的运输车辆行驶证7份与《固定资产盘点检查情况表》记录的6台车不一致的情况,未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应付票据(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100万元、100万元、0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6.86%、5.64%、0%)的审定,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凭证检查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对应付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316.91万元、557.73万元、427.59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1.75%、31.45%、23.6%)的审定,2019年对部分款项(金额约240万元)进行函证,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也未结合检查采购合同以证实其余额的真实性。
对预收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58.32万元、52.15万元、81.17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4.00%、2.94%、4.48%)的审定,对2017年、2018年末余额除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对2019年的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金额执行替代测试时,未收集相关支持性证据。
对营业收入(2017年-2019年各年营业收入发生额1,080.11万元、2,099.88万元、2,078.52万元)的审定,未检查收入确认、计量的会计政策;未分析前几大销售客户收入情况,未检查前几大客户的销售合同,未检查各类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的证明资料等,以证实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未检查相关业务台账(如合同台账)等以证实营业收入的完整性。
对财务费用(2017-2019年各年度发生额分别为0.04万元、0.07万元、10.20万元)的审定,2017年、2018年财务费用主要为银行手续费,2019年财务费用主要为利息支出10.05万元,未结合借款合同测试该利息支出金额正确性。
对所得税费用(各年发生额1.06万元、3.26万元、2.06万元,均为当期所得税)的审定,对申报表中“应纳税额”(2017年申报表不完整、2018年7.07万元、2019年6.34万元)与审定金额不一致,未予以关注;对所得税费用测算差异未调整,也未说明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2.关于你所作出的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绿蓝”)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303号)、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401号)、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汇鼎审字2020051501号)三年审计报告。
(1)三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的现金盘点表、存货抽查表、工程物资盘点抽查表分别存在基础数据相互矛盾,生产成本检查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不一致,无法判断工作报告及底稿数据真实性等问题。
现金盘点表的真实性存疑。三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有现金盘点表,表上注明的盘点日期均为2020年4月13日上午9:00,系同一次现金盘点工作记录,但三张盘点表中库存现金实盘数不一致,其中2017年表上的库存现金盘点数为3.12万元,2018年表上的库存现金盘点数为4.71万元,2019年表上的库存现金盘点数为2.49万元。
存货抽盘表异常。三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有存货抽查表,表上注明的盘点日期均为2020年4月10日,系同一次抽盘工作记录,但三张盘点表的抽盘明细存在差异,并且虽然审计截止日不相同,但同一存货项目盘点前付出量和盘点前收入量、实存量完全相同。
工程物资盘点抽查表异常。三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有工程物资盘点抽查表,但表上未注明盘点时间、盘点地点,企业盘点人和监盘人均未签字。不同表上的实盘数量分别为438、1,453、6,315,不符合同时审计三年的实际情况;每张表上的实盘数量和结存数量完全相同,每张表上的报表日至盘点日增加、报表日至盘点日减少的金额完全相同,并且同一材料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报表日至盘点日增加和减少的金额呈现逐年增加趋势(比如焊机,2017年为13,2018年为73,2019年为589),和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报表日至盘点日之间的时间段应逐年缩短的情况相悖。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审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017年-2019年各年营业收入发生额2,004.23万元、3,042.69万元、3,855.47万元,营业成本发生额1,339.44万元、2,081.12万元、2,722.36万元)的审定,未检查收入确认、计量的会计政策;毛利分析表中,未与上年度的毛利率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关于营业成本的凭证抽查记录,未对营业成本进行计价测试;未关注审计期间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性,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以确认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注册会计师未审核与业务交易的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审计底稿未见被审计单位业务收入所涉及的发票、收款、货物收发等业务流程的审计工作记录和相关审计证据,关于业务收入真实性的审计证据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各年收入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但各年利润波动幅度很大(2017年营业收入2,004.23万元、净利润80.98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3,294.45万元、净利润670.08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3,855.47万元、净利润59.37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关注以上情况,且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明确该情况发生的原因。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均未执行截止性程序。
对货币资金(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22.49万元、754.11万元、124.72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0.82%、17.87%、2.60%)的审定,未收集开户银行清单;仅对两个银行存款账户2019年的余额(共计约113万元)执行了函证程序且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在两份银行函证中,招商银行回函为账户信息不符,回函金额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其他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且未说明原因;2018年银行存款中有兴业银行定期存单700万元(占当年货币资金的92.82%),银行业务核算章上的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账户种类注明为结构性存款,期限为181天,注册会计师除收集存单复印件(在审计现场工作时早应到期),未执行函证、抽查存单到期计算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程序,以获得在审计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存款真实存在的充分证据;对银行未达账款项金额(2018年调整了7.95万)未收集或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未关注被审计单位现金支付的大额往来交易(如收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万元)的现金科目核算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银行存款截止测试。
对应收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597.45万元、502.88万元、743.26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21.80%、11.92%、15.57%)的审定,应收账款明细表只有余额,无增减变动额,账龄判断缺乏充分适当的判断依据;仅对2019年的5户应收账款436.74万元进行了函证(占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的58.8%),回函两户,金额共计92.97万元(占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的12.5%),且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对其他应收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200.12万元、600.32万元、1,108.08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7.30%、14.23%、23.21%)的审定,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只有余额,没有增减变动额,账龄判断缺乏充分适当的判断依据;仅对2019年的4户其他应收款进行了函证,发函金额719.1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吴有林320.29万元),占2019年其他应收款余额的64.9%,底稿中未见相关发函或回函的过程记录,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对存货(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10.28万元、44.98万元、59.89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0.38%、1.07%、1.25%)的审定,审计底稿除仅见相互矛盾的存货抽盘表与列示各月发生数的生产成本检查表(2017年合计数521.38万元、期末余额971.41万元,2018年合计数1,756.71万元、期末余额1,795.26万元,2019年合计数4,042.08万元、期末余额4,208.11万元,均无法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相关数据对应)、一般性凭证抽查记录外,未见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如存货发出计价测试、存货采购截止测试等)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长期股权投资(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430.00万元、430.00万元、430.00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15.69%、10.19%、9.01%)的审定,被投资单位分别为: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300万元)、重庆市巴南区环能职业培训学校(投资金额30万元)、重庆焓熵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研究院(投资金额10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关注被审计单位未将以上三个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除收集子公司章程以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收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未关注是否存在投资减值;未关注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姓名为“重庆中源绿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对固定资产(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1,266.81万元、1,359.90万元、1,281.81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46.22%、32.23%、26.85%)的审定,未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和盘点小结,未统计固定资产盘点比例,未见盘点时间和盘点地点记录。
对工程物资(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38.56万元、166.03万元、472.14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1.41%、3.93%、9.89%)的审定,根据凭证抽查记录,该项目实际反映的是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情况,除工程物资盘点检查情况表(实际是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费)和一般性的凭证抽查记录以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对无形资产(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169.95万元、148.92万元、214.98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6.20%、3.53%、4.50%)的审定,2017年入账的无形资产系自行研发并申报的6项软件著作权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日期均为2016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日期为2017年3月,审计底稿中未见专利证书,注册会计师仅收集了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记录为“自行研发的系统前期在费用化支出处理,于2017年转入无形资产”。2019年入账的无形资产系自行研发并申报的3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日期均为2019年。审计底稿中未见专利证书,注册会计师仅收集了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2017年、2019年转入无形资产核算的相关费用内容是否和研发相关,发生时间等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均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予以核实;三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凭证抽查记录中均记录同一个凭证,是2017年12月将2017年当期的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入账凭证。对研发支出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研发支出均是会计师事务所从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进行审计调整而形成,并且在当期转为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的账面值;研发支出主要为发放的人员工资,但审计人员未核实具体人员及其岗位情况(是否为科研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情况等,调整依据不充分;同时,审计人员也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关注被审计单位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标准,对当期转为无形资产-专利技术账面值的研发支出的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实。
对短期借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0.00万元、500.00万元、500.00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0.00%、11.85%、10.48%)的审定,三年审计皆未实施函证且未说明理由。
对应付账款(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47.81万元、502.76万元、463.59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1.74%、11.91%、9.71%)的审定,应付账款明细表只有余额,没有增减变动额,账龄判断缺乏充分适当的判断依据;未通过函证或结合检查采购合同的方式验证2017年、2018年应付账款余额的真实性;2019年函证应付账款4户、金额126.81万元(占2019年年末余额的27.35%),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且未对皆未回函的4户实施替代程序。
对应付职工薪酬(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70万元、68.11万元、150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2.6%、1.6%和3.1%)的审定,审计底稿仅见明细表和一般性的凭证抽查记录,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如查看被审计单位部门设置情况和相应的员工的人数,查看工资单情况等)。
对应交税费(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18.20万元、12.71万元、12,28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0.7%、0.3%和0.02%)的审定,注册会计师未关注2018年度、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中的利润总额和利润表中利润总额存在差异,且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对实收资本(2017-2019年各年末余额为2,022.99万元、2,022.99万元、2,022.99万元,分别占当年末资产总额73.81%、47.94%、42.38%)的审定,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底稿不完整,底稿中未反映公司注册时名称为“重庆智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重庆蓝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用名称“重庆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底稿中有关股东出资材料不正确,收集的股东李朝宏(投资1,522.99万元)的出资依据为重庆众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3号天赐楼2单元1-1、1-2、1-3的商服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而非变更登记时点的相应出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报表项目使用不恰当。资产负债表中的“工程物资”项目实际反映的是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情况,未根据业务性质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二)违法所得金额
上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违法所得共计2.9万元,分别为吉马暖通公司作出的汇鼎审字2020051602号、汇鼎审字2020051702号、汇鼎审字2020051801号三年审计报告收费0.9万元;为中源绿蓝公司作出的汇鼎审字2020051303号、汇鼎审字2020051401号、汇鼎审字2020051501号三年审计报告收费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询问笔录、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财告知〔2021〕3号)。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的行政处罚。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2.9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来源:转载自重庆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