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充分考虑诉讼和并购标的原实控人被批捕等事项的影响,中兴华及两名注会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8-23浏览次数:207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海健、陶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蔡海健、陶昕: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新文化某影视剧版权诉讼一审判决败诉涉及赔偿事项,你们审计时未审慎考虑负债计提的充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新文化某影视剧存货对应合同存在经济纠纷且已提起诉讼,你们审计时未审慎考虑存货可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及其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裁判文书网显示,新文化称以前年度被并购标的原实控人抬高估值、诈骗收购款,且相关当事人已被批捕。你们审计时未合理识别该事项,未恰当评估可能导致并购资产高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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