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要科目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等,中兴华及两名注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发布日期:2022-08-23浏览次数:31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建谋、邵明鹏:

经查,你们在执行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0〕第010959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控制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 .在销售和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对经销商往来对账单应收款余额与财务账不一致的情况予以关注,且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见支持“销售订单得到适当审批"、“销售订单、发票、出货通知单、运货单内容一致"结论的附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2 .在生产和仓储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对原材料库管员进行访谈,未获取原材料库管员手工登记的入库单、出库单、台账;未对产成品库管员登记的入库单进行检查。未对产成品库管员填写的出库单、销售通知单或货运单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号一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的规定。

3 .在产品生产、材料分配控制测试中,未发现每月产品成本分配表中的产品数量与当月产成品入库表中的产品数量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 .对供应商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个人供应商进行现场函证时,地点是红山河公司,未发现供应商是红山河的员工;对第二大供应商的函证无发函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第十四条、第二条的规定。

2,在销售和收款的细节测试中,对重要客户销售凭证抽查中,未对销售发货单上的货物名称和金额与记账凭证记载的货物名称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予以核实;在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双向核对中,未对多笔对账单对手方与日记账记载的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予以核实;未对红山河建设银行账户于2019122日、3 日和5日集中收到30名客户大额现金存款情况予以关注并核实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存货入库和出库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将底稿中的存货明细表数据与红山河T6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未发现存货明细表中多个辣椒原材料的入库、出库数量与T6系统入库、出库数量存在差异;对生产领用原材料的检查中,未检查生产部门的领料单、仓管部门的出库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对重要科目的审计缺乏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

未对研发部门大额领用辣椒原材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食用油贸易无实物流转、仅是合同交易的实质进行判断,未充分核实红山河食用油贸易业务上下游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判断红山河在食用油贸易中的代理人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对重要科目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

未对向个人供应商大额预付账款情况予以关注;未对2019 12月份生产领用原材料金额与领用包装物金额明显不匹配情况予以关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建谋、邵明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建谋、邵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陈建谋、邵明鹏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洧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特此告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建谋、邵明鹏,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来源:审计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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