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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我在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担任江西省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财政局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承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百余起,其中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二十余件。经过办理该类案件使我掌握了一定的办案技巧与实践经验。
我现通过分析办理金融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几个疑难问题,与大家一起分享自己的心得,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同行及事主。
一、诉讼请求的确定。
(一)律师费、差旅费等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法院不支持。
在比较完善的借款合同中,往往都会约定借款人若出现违约,借款人必须向出借人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据此出借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在诉讼请求中向借款人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等,若无合同约定,法院对此项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二)利息需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时,诉讼请求中除了明确的本金,法院往往会要求明确某一时间节点的利息,如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利息多少,起诉日之后的利息容易被忽视。若在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未列明起诉日之后的利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追加,原告或者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在辩论终结后另案起诉。原告或其委托人未发现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会对未列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更不会超原告诉求作出裁判,遗漏的诉求无形中变成了原告自身的损失。
二、不同情形下的利息计算。
(一)借款人每次还款超出双方约定或法律认可的最高利率部分,应当在还款当日折抵本金。
(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简称),目前我国司法对民间借贷认可的利率为未支付部分为年利率24%,已支付部分为年利率36%。
(三)约定了利息但利率不明时,法律支持年利率为6%,未约定利息,但逾期不还的,可主张逾期利息为年利率6%。
(四)金融借贷利息种类繁多,应当主张总利息。
三、充分准备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一)《借条》或者《借款合同》,需提供出借人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二)凭《欠条》起诉,所载款项较大的(各地区具体数额有所差异),需提供转账流水或者取款明细。
(三)尽可能将电子证据固化。
(四)利息约定不明时,可将被告每次还款数额作为支付利息的辅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存在抵押担保时,可将实现优先受偿诉求在诉状中列明,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同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必须是借款人亲自签名。非被告亲自签名容易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即使原告支付了借款,法院不支持利息,只支持返还本金。
(三)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存在刑事犯罪的,可将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或者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来源:江建安律师 鼎极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