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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2年第7期(总第25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2年8月12日
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不通过情况
2022年7月,经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万香科技首发项目申请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万香科技的主营业务为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保荐人为民生证券,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人员存在多次行贿行为且报告期内仍有发生,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能否合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报告期内仍有发生,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本所审核认为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报告期内仍有发生。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39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9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7月1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1)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2)红筹架构拆除期间,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外汇投资登记被行政处罚,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未缴纳在万香国际私有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气体污染物排放超标、海关申报违规、消防违规等被行政处罚11次。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7月14日
1、立案侦查及撤案情况
(1)立案侦查情况
根据李春南的书面说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李春南等主体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情况的说明》,并经访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公开信息,因涉嫌于2009年春节至2013年10月期间对王桂先行贿(王桂先已于2014年5月因受贿罪被刑事判决)、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对孙健行贿(孙健已于2016年7月因受贿罪被刑事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南于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2017年9月18日先后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撤案情况
根据李春南的书面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李春南等主体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情况的说明》,并经访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1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7]5号),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万邦香料单位行贿案。
2018年2月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8]1号),因不应作行贿犯罪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宏邦化工、李春南涉嫌单位行贿案。
(3)上述事项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获取不当利益、相关主体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被追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根据王桂先、孙健的刑事判决书描述,涉嫌对王桂先行贿的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李春南,公司董事、副总裁臧金玉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陈兆刚,涉嫌行贿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春节至2013年10月。涉嫌对孙健行贿的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李春南,涉嫌行贿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
上述涉嫌行贿的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因此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另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检索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涉嫌行贿行为相关的事项被行政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被追缴相关款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涉嫌行贿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被追缴相关款项,其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2017年12月1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7]5号),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万邦香料单位行贿案。
2018年2月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8]1号),因不应作行贿犯罪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宏邦化工、李春南涉嫌单位行贿案。
万邦香料及宏邦化工、李春南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事项不涉及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4)上述情况不会影响李春南的董事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如上述,虽然李春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已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8]1号),撤销对李春南的立案情形。因此,李春南不存在被判处刑罚的情形,上述情形不会影响李春南的董事任职资格。
(5)上述情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基于下述情况,上述万邦香料及宏邦化工、李春南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①上述涉嫌行贿的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之前(即2017年1月1日之前)。经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行贿而被立案的情形,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不会再对发行人现任董监高及其工作单位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予以追究。
②发行人及宏邦化工、李春南上述情形不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李春南等主体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情况的说明》,发行人、宏邦化工及李春南虽然存在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但公诉机关调查后认为,不应作单位行贿犯罪/行贿犯罪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案处理。
因此,发行人、宏邦化工及李春南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
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
同时,发行人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即“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其他案件中涉嫌行贿事项
(1)涉嫌行贿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确认函,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公开信息,下述9个刑事判决中提及到发行人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行贿事项:
如上所述,因涉嫌于2009年春节至2013年10月期间对王桂先行贿(表格中第9个案件)、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对孙健行贿(表格中第5个案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南于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2017年9月18日先后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请见本题之“(一)立案侦查及撤案情况”部分所述)。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现任董监高不存在因涉嫌行贿而被立案的情形。
(2)上述事项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获取不当利益、相关主体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被追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根据上述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描述,除第1个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系发生在报告期内,其余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在第1个案件中,涉嫌行贿事项为2019年在工业经济和人才科技奖励、上市补缴税收奖励等方面为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与上市补贴相关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根据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说明,上述上市财政补贴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淮政发[2011]42号)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文件——区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淮政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补贴发放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单笔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均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证明,该等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涉嫌行贿行为相关的事项被行政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被追缴相关款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涉嫌行贿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被追缴相关款项,其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南于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2017年9月18日先后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现任董监高不存在因涉嫌行贿而被立案的情形,且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不会再对发行人现任董监高及其工作单位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予以追究。万邦香料及宏邦化工、李春南前述案件已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撤案处理,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事项不涉及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据此,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中涉嫌行贿行为的部分表述,除第1个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系发生在报告期内,其余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就第1个案件涉嫌行贿的相关事项而言,不存在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被追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3)上述情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鉴于除上述“(一)立案侦查及撤案情况”披露的案件外,发行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行贿而被立案的情形,不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中涉嫌行贿行为的部分表述,除桑绍淮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系发生在报告期内,其余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就桑绍淮案件涉嫌行贿的相关事项而言,不存在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被追缴相关税款的风险;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清检反贪撤[2017]5号)及(清检反贪撤[2018]1号);
(2)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3)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4)查阅了发行人住所地区级、市级检察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
(5)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6)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公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7)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8)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9)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确认函;
(10)查阅了《审计报告》;
(11)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12)查阅了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就发行人上市补贴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
(1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的银行回单和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文件;
(14)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费凭证;
(15)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6)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17)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进行了公开信息检索;
(18)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中涉嫌行贿行为的部分表述,除桑绍淮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系发生在报告期内,其余案件涉嫌的相关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不涉及报告期内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就桑绍淮案件涉嫌行贿的相关事项而言,不存在为发行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被追缴相关税款的风险;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来源:企业上市编委整理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