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证监局对会计师处罚案例相关的典型问题总结

发布日期:2022-05-21浏览次数:335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一、对收入确认的关键性审计证据关注不足

案例1:对非常规性售房收入的审计应对严重不足

A公司虚构售房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90%以上。A公司出售房产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殊约定了甲方应当在满足签署网签条件的前提下,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毕所有网签手续,否则应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A公司未实际办理网签及交接手续。

B会计师事务所未对购房协议书中涉及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即网签条款约定予以核实,未向售房对手方函证,也未对该约定的履行情况采取其他审计程序。


案例2:未获取搜索引擎业务收入的关键审计证据

针对C公司搜索引擎业务收入,D会计师事务所未获取经媒体平台确认的客户实际消耗数这一关键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C 公司按照客户当期充值额确认部分业务收入、而非按照实际消耗量确认收入,未发现C公司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货币资金等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3:未对获取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函证保持控制

E公司虚增银行存款,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函。

F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与公司出纳一同前往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因其在银行门外等候,导致未能发现对账单虚假。

F会计师事务所在寄收询证函时,未核对收发函地址和联系人,未发现所列回函地址为E公司关联公司地址、联系人为E公司工作人员;

未关注回函快递单显示的寄件人并非前期对接的银行工作人员,未关注询证函骑缝印戳不完整、相关回函可能被篡改的舞弊风险,导致未发现银行回函虚假。


案例4:对协议存款和应收利息的异常关注不足

G公司通过虚构协议存款的形式虚增货币资金及存款利息收入。

H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时,未获取协议存款合同、协议存款存单,仅通过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和获取公司提供的利息收入银行回单来证明公司存在协议存款及利息收入;

同时对获取的协议存款利息相关银行回单存在的异常未保持足够关注,未充分考虑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案例5:细节测试样本选取不恰当

I公司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J会计师事务所对I公司银行存款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进行了抽样核对;

在将货币资金识别为高风险项目的情况下,样本选取存在明显缺陷,进而导致后续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公司舞弊行为:

一是样本量较少,仅参照《内部控制审计指南》最小样本量区间25-60次的下限随机选取。

二是样本代表性不足,未按照风险导向要求针对新发生业务类型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进行抽样。对资金借贷发生额最大的账户仅检查24笔发生额,检查的收付款金额占该账户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均不足5%,检查样本数量和金额比例较少;

且检查样本多为公司内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大额异常的资金进出关注不足。


案例6:风险评估不到位

K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且存在质押股票强制平仓等情况,表明其资金紧张、易引发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

但审计师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L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且以前年度曾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此外,交易所也曾对预付账款等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问询。在前述背景下,审计师仍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M公司存贷双高,但审计师未分析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风险并设计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三、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审计中职业怀疑不足

案例7:未对可疑情形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N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虚构销售、研发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O会计师事务所未关注相关客户与N公司的电话号码号段相邻、地址相近等明显异常,导致未识别相关客户与N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而未能发现双方销售、研发业务虚假。


案例8:未评价、未披露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P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发生保理融资交易等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Q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有关凭证,但未进一步关注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评价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亦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


四、针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9:未针对ERP系统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R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但相关子公司的ERP系统数据均可反映两家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

S会计师事务所对R公司审计时,仅在集团层面进行控制测试,没有在各子公司实施控制测试,未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未获取子公司的ERP系统数据,未对ERP系统实施控制测试,在实质性程序中也未关注ERP系统中业务与财务数据存在的差异。


五、利用专家工作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10: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T公司以其海外油气资产的《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作为相关债权未进一步减值的主要依据。评估师在《预评估报告》中说明其未获取经审计财务报表、由于海外疫情影响未执行现场勘查程序等,故未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U会计师事务所仅对《预评估报告》中的油气价格进行复核,由于评估标的未经审计和疫情影响,未对《预评估报告》中相关油气资产的产量及财务数据等基础数据进行确认,也未对《预评估报告》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保持充分关注。


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

案例11: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

V资产评估机构首次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开展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V评估机构未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七、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

案例12: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W资产评估机构为X公司出售资产提供评估服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评估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访谈记录存在虚假记载,将电话联系记录为现场访谈。

二是未披露使用替代程序并编制虚假底稿,在未对设备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下,根据预评估时的印象填写《机器设备状况调查表》及《固定资产盘点表》,制作虚假工作底稿。

三是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询价,虚构询价过程及询价结果。四是直接以资产处置价格这一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五是对售后回租设备未获取充分资料且未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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