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中常见问题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2-08-22浏览次数:297标签:尽职调查和投资管理咨询审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审计定性是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笔者在多年的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准确,定量不正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与撰写者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目前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审计人员参考。

一、问题性质界定方面

(一)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未围绕审计目标定性

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3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贪污公款10.3万元,构成贪污罪。然而张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判决,审计机关无权定罪。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房屋出租未公开招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将“未及时删除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2011年测试数据”作为同级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上述未公开招标和未及时删除测试数据均与其审计目标无关。

(二)未经分析根据结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某基本建设项目,20073月中标价5亿元,20158月结算价9亿元,审计人员根据表象将其定性为:某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表面看,结算价是中标价的180%,但审计人员未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剔除其客观因素变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正常涨价、工程量合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结算量变化金额。

某高校2012年至2015年应提助学经费1842万元,实际计提1672万元,少计提170万元;三年实际使用996万元,占应提取经费的54%;截至2015年底,财务账面助学经费结余3395万元。审计人员根据财务数据将其定性为:三年少提助学经费170万元,且未足额使用余额大。从表面看,确实存在少提和结余多的现象。但是审计人员如果从助学经费政策(如计提标准和口径、使用范围等)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话,可能更让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某单位2015年通过虚列印刷费支出套现19.8万元用于津补贴发放。审计人员只对发放津补贴行为定性为: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9.8万元。未对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现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只对部分事实定性

某高校2015年在下属企业列支校本级车辆使用费30万元和教职工交通补贴450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未从校本级自身遵守“三公经费使用”“八项规定”的角度定性,避重就轻。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某一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定性为: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将“暂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定性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将“10台电脑未及时入账”定性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不管是财经纪律、会计核算还是固定资产管理,其涉及的内涵都很宽泛,上述定性明显以偏概全。

某问题的定性标题是“A专项资金拨付迟缓”,而事实是除了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外,还存在A专项资金用于非A项目的相关事实。审计人员未对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问题定性。

(四)未将被审计对象作为问题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履行主体切入定性

在税收征管延伸审计过程中发现,2014年有13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13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未全面享受。未从税收征管部门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切入定性。

二、问题定量计算方面

(一)以余额代替发生额定量

某单位20139月至2015年账外资金合计收入257万元,支出245万元(均用于津补贴发放),2015年末余额12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某单位账外资金12万元。以余额代替发生额,且未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进行定性。

(二)未经明细分类按总额定量

税务征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9589万元税款,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税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家企业税款9589万元。定性标题未细分税种,审计报告使用者只有阅读完整个事实才知道9589万元税款分别由哪些税种构成。

(三)定量计算错误

由于口径调整、小数点移位、金额单位不一却简单加减等各种原因,审计人员对问题数量(金额或比例)的计算错误时有发生,造成小标题的数量(金额或比例)与明细事实不符,或者与分类、分项事实的合计数不符。

三、定性证据方面

(一)未对问题“实质”取证 

某单位2014年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105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偷漏税收105万元。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原始证据,未发现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的相关证据。偷税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漏税不具有上述目的,是过失行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二)未对通过关键词搜索或基础数据比对生成的疑点事项核实取证

某“三公经费”审计,审计人员根据“烟”关键词搜索出购买香烟相关支出记录10条金额2.1万元,审计人员未经逐笔核对直接将其定性为:违规在接待费中列支购买香烟支出2.1万元。经核对原始凭证,实际购买香烟支出仅为180元,是由于会计人员在输入会计凭证“摘要”时,为图方便笼统地输入“烟等支出”所致。

四、审计定性应当关注的几点要求

审计定性应当客观审慎,依法写实,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首先,定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职权范围、审计目标、被审计对象、审计具体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等因素,区分界定是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审计目标内的问题还是非审计目标内的问题;是被审计对象的问题还是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是被审计对象自身直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还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做到定性标题内容与正文表述的事实、引用的依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相匹配,避免出现前后不一或张冠李戴,造成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知所云。

第二,定性的证据应当适当充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是先行先试还是明知故犯,是不会还是不为,是失误失职还是谋取私利,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是偷税、漏税还是逃税、抗税等,都应当有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忌根据表象定性、随意推断定性、建议式定性。

作者:竺双喜           

来源:审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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