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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对8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警示函,原因只有一个:这8家公司截至目前没有公布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这8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单位:万元
注:总市值是指7月22日收盘的总市值
详细如下:
01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2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3
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4
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5
成都九瑞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6
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7
成都双流积利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8
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四川证监局上市风云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