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8家新三板公司同时收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8-26浏览次数:264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7月22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对8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警示函,原因只有一个:这8家公司截至目前没有公布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这8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单位:万元      

注:总市值是指7月22日收盘的总市值

详细如下:

01

成都恒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2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3

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4

成都安美科燃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5

成都九瑞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6

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7

成都双流积利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08

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四川证监局上市风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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