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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一季度发布的主要监管法规和要求
财政部、中注协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11 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022 年 1 月 5 日和 17 日,财政部、中注协分别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11 项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 15 项应用指南,对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
2022 年 1 月 6 日,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阐明证券审计市场执业的总体原则,概述有关监管体系框架,介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有关特别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列举违反证券审计市场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案例,引导进入证券审计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合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 年 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前述规定稳妥有效实施,应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2022 年 3 月 2 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监管动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保障机制
随着注册制改革全面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日益加重,面临的民事赔偿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承担和民事赔偿保障能力。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依靠其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但相关机制均存在较大问题,无法发挥相应作用。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职业风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计提不足, 管理不规范。第二,职业责任保险理赔范围有限,理赔条件较高, 累计赔偿限额较低,承保方式有待优化。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承担和民事赔偿保障能力。
第一,完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一是科学设定提取标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型、合规和被诉风险等多元指标,科学设定浮动比例的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标准。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明确职业风险基金应专门管理、专户储存、专项支出,要求事务所发生清算时应对基金设置合理的冻结保管期以保护潜在债权人(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建立风险基金第三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完善现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是加强制度保障,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结合证券业务实际,对职业责任保险重要条款作出统一规范。
二是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指定一家或几家专业职业责任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业务,以提高职业责任保险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理赔标准,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故意或推定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时的赔付标准、限额,提高职业责任保险多层次的保障效果。
四是建立合理的保费定价机制,依托大数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业务类型、从业规模、涉诉和处罚等情况进行分析,精准测算保费及保额。
第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
一是事务所要建立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一体化,杜绝合伙人收入与承揽承做项目直接挂钩的情况。
二是参考金融行业薪酬递延支付的做法,加强合伙人薪酬约束,将之与事务所民事赔偿风险准备金有机结合,如涉及民事赔偿,将递延待发部分薪酬直接归入民事赔偿准备金,督促合伙人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
北京证监局 2021 年度审计评估机构监督检查问题通报
2021 年,北京证监局积极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扎实开展审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责任,持续促进辖区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全年共对 1家评估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12 家审计评估机构的 19 个证券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检查工作已完成,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已在我局官网公示。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方面
审计意见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呈现,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信赖程度的评价,审计意见类型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也对上市公司融资、退市等有重大影响。近年来,财政部、中注协和证监会陆续发布修订相关规范指引,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告中的无保留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 1 号》等,进一步明确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及披露要求的规定。2021 年,我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开展了专题检查,涉及 3 个项目,发现仍然存在审计意见类型不当、审计程序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均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其中责令 1 个项目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以强调事项段代替非无保留意见。某项目审计报告中将应收债权减值事项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披露。经查,相关事项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错报,审计报告中仅作为强调事项披露以及发表无保留意见的行为不恰当。
二是未就上年度保留意见消除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某项目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涉及预付账款、信托贷款、股权投资款性质等多个事项。本年审计中仅以上年保留事项在本年已发生变化,且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为由,对本期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未就期初数据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就上述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且专项说明中未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未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是未充分披露审计受限情况。某项目保留事项包括无法就被审计单位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金额及形成原因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但未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
二、“新所”执业方面
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大量“新所”进入资本市场执业,为资本市场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部分“新所”规模较小、人才匮乏、质量管理能力较弱、风险意识淡薄,承接了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项目,导致审计程序存在较多缺失、审计报告质量较差。2021 年,我局对 2 家“新所”从事的证券服务项目开展专题检查,均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事务所独立执业能力不足。某项目其中一名签字会计师自项目承接至报告出具均在境外,未实质参与审计相关工作,该项目在实际承做过程中,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度参与,并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
二是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某项目风险评估问卷模板化,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某项目底稿仅存档了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度及部分凭证,未见关键控制点相关描述、控制测试样本明细、测试内容及说明,无法从控制测试中得出有效结论。
三是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执行期初数审计程序;对回函不符、未回函的往来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不到位;未就被审计单位本期大额核销应收账款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未就预计负债转回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对专家工作进行充分复核等。
四是审计意见类型不当。某项目在上年保留事项未解决的情况下,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某项目虽出具保留意见,但对保留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完善。
三、评估机构独立性管理方面
独立性是中介机构执业的基础,部分评估机构对独立性的认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我局近年检查中均发现相关违规事项,并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本年检查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机构内部控制措施不够有效。某评估机构内部制度中对独立性的要求较为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管控手段也仅为要求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未采取要求员工申报投资情况、对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等其他措施,控制措施较弱。
二是个别人员存在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某项目资产评估师在项目承做期间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多个项目资产评估师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辖区一季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变动情况
截至 2022 年一季度末,北京辖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3家、资产评估机构78家,占全国的比例分别为36.67%、31.84%,较 2021年底分别增加 1 家、5 家。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警钟长鸣】
2022 年第一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 30 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 14 家次、注册会计师 59 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 9 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 4 家次、资产评估师 16 人次。
【风险提示】
我局总结归纳了第一季度行政监管措施中的典型问题,现选取八类审计问题、19 个具体案例,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机构重点关注。
一、事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和职业道德遵循
案例 1:项目风险分类和质量管控执行不到位
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石是准确的业务风险分类。某事务所试点复核合伙人制度,风险管理部审核经理和风险管理合伙人不再参与低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委派的复核合伙人复核完成后签发审计报告。执行过程中,存在项目风险分类不准确导致质量管控措施不当的情况。如 A 公司董事会分歧严重,引发经营控制权之争,致使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换届,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但仍被评估为低风险项目,导致事务所层面未能对该项目执行恰当的质量控制措施。
案例 2: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甲作为 B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如 2020 年年报审计期间,B公司副总经理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甲转账 20 万元,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截至检查时点该 20 万元尚未归还;2018 年 9月,B 公司向甲个人银行账户支付 5 万元,发票显示为服务费。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案例 3:审计意见发表存在不当
审计师对 B 公司年报发表保留意见,但存在以下不当:一是未结合已获取审计证据,充分评估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是否存在广泛性影响。二是未说明无法量化相关重大错报(如存在)财务影响的原因。三是以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发表保留意见,但未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四是保留意见事项存在遗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未对公司相应事项发表保留意见。五是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表保留意见的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案例 4: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一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审计师识别并认定 C 公司在资金支付、供应链业务供应商调查及准入、客户信用调查与交易风险评估等环节存在重大缺陷,但评价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二是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在识别出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案例 5:个别审计受限事项未在审计报告中描述
D 公司子公司应收账款在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中显示的金额与财务账面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审计师无法直接函证,在因审计受限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应收账款差异产生原因的情况下,未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对子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审计受限事项进行描述。
三、收入、成本及往来款项审计
案例 6:经销业务收入审计
A 公司对鸭肉产品和饲料采取经销模式,对鸭苗采取直销模式。A 公司将鸭苗销售给合作农户,待鸭苗饲养出栏后,合作农户再将毛鸭返售给公司。合作农户所用饲料由公司生产,并由经销商销售给农户。A 公司将毛鸭加工为鸭肉产品后,经由经销商向市场销售。事务所在前述经销业务收入审计中,一是未对经销模式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见判断经销商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记录;二是未对经销商销售合同进行核查,未对经销商、终端客户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进行充分核查。
案例 7:对客户和供应商异常迹象关注不足
B 公司与某客户签订的两份订单上客户公章明显不一致,客户与供应商工商年报披露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相同,审计师未予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C 公司存在大量新增供应商,审计师未对新增供应商实施有效的细节测试,未获取证据核实该公司业务模式变化后交易的真实性和成本的完整性。D 公司供应商完全豁免债务,审计师未对完全豁免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关注与核实。
案例 8:函证过程中未保持职业怀疑
E 公司部分客户发函地址为酒店、公寓,不同客户发函地址或联系电话一致,回函收件人为公司董秘,回函非原件,回函盖章单位与被询证单位名称不一致,审计师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F 公司与某客户就合同执行及应收账款存在分歧和诉讼,审计师已知该情况,却未对收到该客户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判断上述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案例 9:对关联方或第三方回款关注不足
G 公司通过关联方回款,冲销客户应收账款。审计师对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到回款凭证,审计底稿记录已检查银行回单,回款单位与销售客户的名称一致,未见异常。但上述三笔凭证的回款方均为公司关联方,审计师未对回款单位与应收账款客户名称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H 公司与客户及第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代客户回款。审计师在未取得委托付款协议、未收到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的情况下,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对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持充分关注。
四、货币资金审计
案例 10:对期末大额资金往来未保持职业怀疑
A 公司在未实际收到资金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11 月和 2021年 1 月在财务系统虚假记录收到 3,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投资款,并虚假冲减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相关银行账户于 2020 年 11月开立,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该账户 2020 年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3,000.15 万元和 3,000.06 万元,为 A 公司当期发生额最大的银行账户。
对前述期末大额资金往来存在的异常情况,审计师在货币资金审计中未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未执行大额收支双向检查,审计师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该账户报告期内借贷方发生额极小,与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记录的发生额存在明显差异;二是未对大额收支凭证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验,审计师抽查公司 2020 年11 月收到 3,000 万元投资款和偿还关联方 2,124.88 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两笔凭证,但未对凭证后附银行回单进行查验,未发现审计底稿中留存的银行回单扫描件系伪造,导致未发现公司虚构货币资金交易的舞弊行为。
案例 11:银行账户完整性关注不足
B 公司年报审计中,审计师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师仅从公司财务系统导出银行账户明细核对至银行开户清单,未从银行开户清单反向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未关注到银行开户清单中列示的 3 个银行账户未记录在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中的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案例 12:未对银行函证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C 公司年报审计中,审计师对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公司记录为银行存单的资金,银行回函显示为保证金;公司记录的已销户或冻结账户,银行回函显示未销户、未冻结,审计师未对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银行账户未取得函证原件,底稿中的回函为复印件且无银行盖章,审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银行未予确认并将询证函退回后,审计师未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五、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
案例 13: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A 公司年报审计风险评估底稿存在前后记录矛盾、错误的情况。一是在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过程中,风险评估程序记录“企业无内部审计机构”,而相关风险评估底稿结论却是内部审计人员活动适当、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二是不同底稿就舞弊风险的结论存在矛盾。相关风险评估底稿中记录公司无特别的舞弊风险评估程序和系统,但对舞弊风险控制的整体评价结果为“中”,对舞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结论为“高”,对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结论“风险较小”。三是底稿记录的公司业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销售与收款循环记录的公司总经理、出纳的姓名与公司实际任职情况不一致;生产与仓储循环记录的制造费用归集分配情况等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还存在直接复制其他审计项目底稿、未作修改的情况。
案例 14:关键控制点识别与测试不到位
B 公司审计师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仅对合同经过审批、双方都对合同条款进行盖章确认两个控制点进行测试,未对销售发货、会计核算期间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回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就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未对该循环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持续经营审计
案例 15: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A 公司审计项目中,审计师一是未获取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自我评估的相关资料或证据,风险评估时未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初步评估,也未见提请管理层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记录。二是在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未获取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并评价其可行性和有效性,未获取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案例 16: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消除不当
B 公司上一年度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本年度 B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审计师仅因债务展期导致逾期债务有所减少、尚处于尽调阶段的增资安排等事项,判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未就上期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消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关联方审计
案例 17:未对关联关系进行持续关注
A 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时,审计师发现外购子公司的业务高管与部分供应商及客户存在一定关联关系。2020 年审计计划中,未对上述关联关系是否延续进行持续关注,未设计程序对上述关联关系进行针对性核查。
案例 18:关联关系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B 公司的子公司与其主要供应商存在注册电话或邮箱相同的情况;主要客户甲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是 B 公司业务部员工,并于 2020年期间在 B 公司领取工资。审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八、会计准则执行
案例 19:对与会计准则执行有关的错报审计不到位
A 公司以合同履行概率而不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测算对控股股东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据此测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师未予以调整。
B 公司将子公司 29.34%股权转让并在母公司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3000 余万元,B 公司在相关协议对股权转让附有回购义务且预计触发回购条款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将上述交易作为权益工具计量,审计师未对相关交易背景及协议条款充分关注。
C 公司计划出租的厂房部分处于自用状态,审计师在知悉情况下未审慎评估和判断其适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行业交流】
本栏目面向辖区从业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征稿,交流行业发展想法和经验等。仅供行业交流探讨,不代表我局监管意见。
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自 2016 年以来,《资产评估法》、新修订《证券法》和《刑法》相继颁布和实施,对资产评估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影响下,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再加上全球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资产评估行业只有秉持“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才能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
1.评估机构数量暴增,市场集中度逐年下降,评估行业呈现无序竞争特征,人才流失严重
2016 年 12 月 1 日《资产评估法》实施后,财政部门依法放开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由此吸引了大量房地产土地估价、知识产权服务、珠宝艺术品等相关行业机构的进入,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2020 年末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数量为 5300 余家,较 2016 年末3300 余家增加了约 60%。2020 年 3 月 1 日新《证券法》实施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增长速度和幅度更为显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从改革前的 70 家激增到 243 家,增长率为247%。
随着资产评估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再加上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冲击,评估市场鱼龙混杂,竞争更加惨烈。以资产评估业务收入规模最大且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最多的北京地区为例,2016年至 2020 年收入总额排名前50 家机构的赫芬达尔指数分别为494、476、409、318 和 298,说明市场集中度持续下降。2020年北京地区证券业评估机构的收入增长率和资产评估师人均创收规模分别为-1.14%和 149.21 万元,而该两项指标 2019 年分别为 15.57%和 158.68 万元,下降明显。行业收入规模下降直接导致评估师个人待遇下降,而评估风险却与日俱增。评估师收入与风险严重不匹配,导致行业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严重流失。2020年北京地区 40 岁以下评估师人数占比不足 30%,后备人才存在断档危机。
2.评估机构整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
在 243 家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中,除了备案制前原有 69 家(1 家已注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新增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一共 174 家。新增机构整体规模较小,其中 46%的新增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低于 500 万元,90%以上的新增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 30 人。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特别是还可能面临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从 174 家新增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来看,“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未超过 1000 万元的有 144家,其中23 家金额为 0,不仅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更暴露出风险承担能力极端薄弱。上述现象的存在,为评估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提供了温床。
3.资产评估机构品牌效应不突出,大型评估机构面临严峻挑战
评估行业不仅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还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各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执业水平的评估机构独立承担国内重要项目评估服务,以确保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强从严监管,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震慑,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大型评估机构由于承办的证券服务业务相对较多,接受监管的概率也相应增大。评估机构一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很多证券业务将受到连带影响,只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结案以后,证券业务的影响才能消除。但这时又产生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多委托人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近三年是否有行政处罚作为选聘机构的前置条件,使得这些评估机构的市场和业务受到极大影响,大型评估机构的品牌效应难以体现。
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维护市场公平,净化执业环境
为了构建有序竞争市场环境,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市场进入者的政策指导,避免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机构盲目备案。同时,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诚信观念,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曝光力度,促使执业质量低下、风险抵御能力差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机构有序退出资本市场。对于恶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监管外,资产评估机构也应注重从自身做起,坚持用质量赢得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并积极探索差异化竞争战略,开拓更多的蓝海市场,为实现公平竞争自觉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明确监管导向,统筹推进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符合行业自身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行业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有机互补、良性互动,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面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监管部门不仅需要继续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更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导向,通过奖优罚劣,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做优,更好服务于资本市场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同时,还需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实现资产评估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3.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健全而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规范执业的基础,也是资产评估执业风险防控的重要保障。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机制,推动资产评估机构树立质量优先的价值观和发展观,自觉做好质量控制建设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12月便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并要求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遵守该准则,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执行。《资产评估法》出台后,该指南于2017年10月又进行了修订。随着证券业务资格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大批中小资产评估机构涌入证券市场,能否按照准则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控制体系任重而道远。
4.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人才是资产评估行业最重要的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要想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人才队伍作支撑,尤其是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青年人才。资产评估行业“十四五”规划提出,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培养一批高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为此,资产评估行业需大力推进分级分类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以及收益分配、职位晋升等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以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多元化来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产品的多元化和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5.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
资产评估服务长期停留在依靠专业规则、专业人士判断的传统业态中,将难以高效应对新时代经济社会、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估服务的新要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强势崛起,资产评估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以新冠疫情爆发从而引发的远程办公需求为契机,持续推动智能评估系统的研发与推广,创新评估行业的服务模式和作业模式。同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资产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在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打通价值链堵点、填补价值链断点功能的同时,有效防范执业风险,更好服务于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企华总裁刘登清供稿)
来源:北京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