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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对外信用,已经完全脱离了股东本身的信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公司的财产,才能构成对外信用的基础,才能成为公司债务的担保。公司资本总额多少,具有昭示公司信用度、信用规模的作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割为等额的股份。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就等于公司全部资本总额。股份成为股东的最小出资单位。将全部资本分割成等额的股份,是为了易于发行、易于筹措资金、易于转让。同时,也有利于计算股东的权利。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可以多,也可以少,但是每股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按照股份平等的原则,股东权利的大小,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即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证券化。将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证券化,便于募集资金,同时便于股份的自由转让和变现。这也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不能越过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对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债权。公司也不得以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来扩大或加重股东的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的大规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募集资本,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司法》要求公司公开必要的信息,如要求公司要公开其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及与股票发行、转让有关的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动员大众资本,使巨大的资本集中于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规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集资,因此《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不作规定,仅仅规定了发起人人数的上限和下限(2人至200人)。
来源:凌巨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