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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贵宝、查文婷: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希会审字[2022]088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企业会计差错
海源复材持有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公司将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账面按照公允价值核算。该金融资产2021年期初账面价值为888.01万元,6月30日测算的公允价值为583.64万元,12月31日测算的公允价值为171.98万元。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意向转让云度新能源股权、并于期后签署了意向转让协议为由,期末未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按583.64万元核算。
鉴于公司对该部分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核算,且子公司出售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该资产期末仍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导致少确认当期投资损失411.66万元。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公司相应会计差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内控方面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
审计底稿中仅见文字描述,未见内外部支持性材料;审计底稿记录的公司治理、控制活动等均未取得海源复材规章制度及其他支持材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穿行测试抽样不合理
在对海源复材相关业务循环进行穿行测试时,所抽取样本的业务发生时间基本集中于上半年,未抽取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样本。
1.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5个样本时间分布分别为:3个1月份,1个3月份,1个4月份;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分布于1到5月份;筹资与投资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为1月份。2.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新材料)资金活动,收款穿行测试取样5笔,集中在1至2月份,仅一笔为11月份;付款穿行测试6笔,最晚的样本为9月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部分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整体回函率低,审计底稿中未见催函记录;
2.部分函证事项,发函上被函证单位的联系地址与公司提供的地址不符,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支持证据;
3.部分函证事项,回函快递信息获取不充分。审计底稿中仅见回函快递单二维码,未留存回函的完整物流信息;
4.针对海源复材本部发出商品,部分未回函项目未见替代测试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部分银行账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源复材本部、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和海源新材料银行账户双向核对底稿未说明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等;新余赛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双向核对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海源复材本部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的期末账面原值为4474.79万元,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该无形资产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计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海源复材本部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见监盘人员签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3.海源复材本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623.32万元,审计底稿中仅见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明细表,未见盈利预测报告和事务所关于企业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结论是否合理的复核程序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希格玛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汤贵宝、查文婷作为海源复材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希格玛及汤贵宝、查文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10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蔡月波、杜亚芳:
经查,你们在执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子公司异常销售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经查,公司存在未按业务实质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子公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观智能”)的第五大客户同时为其供应商,荣观智能向客户销售的产品为该客户能够自产的产品,且报告期内曾向客户采购等异常情形,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获取收入确认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未恰当确定与收入相关的函证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你们在知悉子公司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镁业”)存在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与客户确认补差收入的情况下,对第三大客户执行询证程序过程中未区分补差收入和正常销售商品收入,未发现公司将补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混同导致少结转营业成本的情况;二是你们对重庆镁业第一大客户的询证函的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且未对补差收入实施替代程序;三是未获取重庆镁业第一大客户部分收入确认对账的相关证据信息和验收单据,对于补差收入的确认仅获取重庆镁业与客户通过邮件确定的补偿方案且未有明确金额。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成本和采购相关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重庆镁业采购和付款穿行测试底稿存在报销单据签字不完整、报销单备注为“冲账”的异常情形,但测试结论无异常;二是未采用同一笔交易执行重庆镁业采购环节和付款环节执行的穿行测试;三是底稿未见荣观智能生产成本核算、分配和结转流程控制测试实施过程和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0月28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益平、管丁才、熊绍保: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2017-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大华审字[2018]004883号、大华审字[2019]00434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
(一)未识别应收账款重大错报风险
宜春银锂2016、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09亿元、1.64亿元,2016、2017年应收账款分别为72.0万元、3161万元,应收账款增长比例远高于收入增长比例;2017年,宜春银锂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由此产生应收账款3152万,但宜春银锂相关销售合同显示,销售方式均为“先款后货”或“款到发货”,且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审计底稿中未见以上应收账款回款记录。
你们未能根据上述异常现象识别出宜春银锂2017年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中认定的重大风险领域未包括应收账款。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个别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
审计底稿显示,针对应收账款,你们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检查涉及应收账款的相关财务指标:(1)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并将当期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与管理层考核指标比较,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2)计算赊销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实际执行中,该审计程序未实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显示,惠州龙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往来询证函,回函印章为业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非财务章或公章。你们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8年年报
(一)对重要客户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缺陷
宜春市梦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宜春银锂2018年第二大客户。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成立当年即成为宜春银锂第二大客户,且二者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日同为2018年9月28日。你们针对此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1.宜春银锂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64亿元、3.58亿元,增幅118.29%;2017年、2018年运输装卸费分别为257万元、264万元,增幅2.9%。在公司2018年存在大量销售退货的情况下,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在对运输费用进行细节性测试时,计划获取的支持性材料包括银行回单和发票,但审计底稿中仅见发票,未见银行回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周益平、管丁才作为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益平、熊绍保作为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周益平、管丁才、熊绍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