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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市场竞争和外部监管两方面压力均显著增加的一年。一方面是客户轮换等因素带来业务增长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新质量管理准则的生效和资本市场注册制的全面实施,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也从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逐渐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治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等。
在即将到来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和独立性管理机制,贯彻落实职业怀疑和勤勉尽责的理念,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则,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将准则和法规作为执业的唯一依据和准绳;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组除了按照审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执行各项审计程序之外,还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完善工作底稿记录,坚守专业人员的操守和底线。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同日,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从明确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工作要求、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起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深化了新时代财会监督理论和政策设计,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内涵、定位、原则、体系和机制。
《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二、财政部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2023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财会〔2023〕25号),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4、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提出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3、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另外,财政部、证监会于2022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要求对上市公司7个重点领域(资金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投资、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财务报告编制)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获取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对会计师事务所披露证券服务业务信息的业务范畴、主要内容、披露渠道、披露时间、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证券服务业务类型为境内业务,包括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除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拟挂牌公司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官网首页等信息载体的醒目位置专门设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信息披露”栏目,在该栏目下披露年度相关信息。未建设网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披露年度相关信息。
4.《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选聘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三是促进公平竞争。《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5.《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2023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纲要》围绕以诚信建设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聚焦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客观需求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抓住诚信标准建设、诚信标准执行、诚信监督管理等主要环节,统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等四方面主体,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制度,规范发展”“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德法并举,刚柔相济”“重点突破,强化联动”等基本原则,对行业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谋划布局。规划六方面重点工作,即从诚信标准建设、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信息采集和信息监控体系建设、诚信监管和评级评价制度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以及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重点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执业准则规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评价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基本尺度。
6.《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旨在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开展数字化函证。
三、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以下简称《年报通知》),就扎实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3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八项准则实施重点。
《年报通知》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年报通知》要求:
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规定,做好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披露、轮换等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年报审计质量。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审议程序,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应当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履职、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要求,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年底前完成并披露变更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易发生错报的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领域,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房地产、医药等重点行业,警惕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的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异常的,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准则要求,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专家工作成果或外部评估机构结果并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因此,应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发表恰当审计意见,充分揭示金融机构真实风险,有效维护公众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应准确识别金融机构业务真实性,纠正不规范实施会计准则行为以及利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和监管套利行为,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滥用会计准则,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掩盖金融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四、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该指引整理发行监管综合类业务相关的通知、监管问答共计12项文件,形成了6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保荐机构管理层签字责任、更换中介机构、联合保荐、会后事项等程序性、综合性监管要求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该指引整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监管问答共计9项文件,形成了20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17项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发行监管问答整理出募集资金、承诺事项、中小商业银行审核等3项监管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该指引主要内容来自主板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和创业板相关审核问答等现行法规文件,聚焦首发企业具有共性的财务会计问题,包括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应收款项减值等;结合审核实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新调整,例如,针对部分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情形,新增“5-14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该指引共13条,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事项、土地问题、诉讼仲裁、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产业政策、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资金来源、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份质押、募集资金投向 PPP 项目等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该指引共 12 条,包括类金融业务、按章程规定分红、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时点、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跨年审核和发行、收购资产信息披露、资产评估、商誉减值、会后事项报送等的监管要求、关注事项和信息披露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2023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该指引按照风险导向审计全流程,对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中保持职业怀疑进行规范指导,并进一步对函证、分析程序、存货审计、检查、期后事项、延伸检查这 6 个实质性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结合近年来资本市场收入造假和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件,剖析总结收入舞弊风险迹象和造假手段,系统性梳理提出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未能保持职业怀疑的各种异常情形和常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收入审计实务操作中的具体执业要求,提供了更为明细的操作指引。
1、风险评估
2、控制测试
3、实质性程序
(1)函证
(2)分析程序
(3)存货审计
(4)检查
(5)期后事项
(6) 延伸检查
7.《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2023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对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研发人员的认定,规定了研发人员定义、主要范围、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研发投入认定,规定了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以及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共用资源费用、国拨研发项目支出、受托研发支出等计入研发投入的要求;第三部分为相关内控要求,规定了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第四部分为核查要求,规定了中介机构在发行人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计算口径、研发投入归集、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方面的核查要求;第五部分为信息披露,规定了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
《适用指引9号》指出,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研发投入的归集和计算应当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应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调节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形。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如发行人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计算研发投入指标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做相应调整。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8.《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2023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情况,2022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以及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等。
证券市场审计执业中,财务舞弊审计相关问题包括:未充分识别应对收入相关舞弊风险,未充分应对利用资产减值等会计估计操纵利润相关舞弊风险,未充分应对低估负债及成本费用的舞弊风险;独立性相关问题包括: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约定或有收费条款,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进行实质性轮换,为审计客户提供存在独立性冲突的咨询业务;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包括:未能充分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未能恰当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未能准确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非标报告相关问题包括:未恰当考虑持续经营事项,未审慎评估错报的广泛性,未审慎判断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其他问题还包括:重大非常规交易会计处理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相关问题,信息系统审计相关问题等。
此外,证监会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证监会2022年全年共完成对28家首发申请企业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发现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会计处理不恰当等,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核查程序不到位、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等。
9.上海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上交所于2023年度发布了5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年报审计风险及审计机构涉及违规情形,主要提示如下:
10.深圳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深圳交易所于2023年度发布了3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提示如下:
11.北京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北京交易所于2023年度发布了3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提示如下:
1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3年)》
2023年9月15日,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3年)》,介绍了证券市场监管总体原则、证券审计市场监管框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别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监管案例。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证券审计市场生态。2020年,证监会共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6家次、12人次的行政处罚,对3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了114家次、510人次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年度,证监会共对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15家次、33人次的行政处罚,对3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了83家次、198人次的行政监管措施;2022年度,证监会共对16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21家次、51人次的行政处罚,对37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了95家次、260人次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修订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两项应用指南修订
2022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上述审计准则,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提高审计质量,中注协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应用指南》等两项应用指南,并于2023年2月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第1211号及第1321号审计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准则修订重新梳理了风险评估的规定,新引入或修改了部分重要概念,对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提出更高要求。例如,将了解被审计单位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为了解被审计单位中的一个单独部分,并提出了更详尽的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利用“固有风险等级”,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根据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对固有风险水平作出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识别“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及“相关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范围并规划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识别的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完整性;强化了注册会计师了解信息技术环境并评估被审计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的规定;在审计会计估计方面,强调职业怀疑的运用及对管理层偏向的考虑,并要求执行更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程序。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修订
2023年4月10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本次修订系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相关应用指南涉及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内容的部分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中注协针对8类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约谈事务所
2023年度,中注协分别针对“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提示防范或有收费风险”等七类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风险和“提示防范或有收费风险”进行了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二、中注协发布年报通知、证券服务辅导手册及审计数据规范
(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扎实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中注协还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事务所要认真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中“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要素,查找自身在职业道德政策和程序设计、实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完善,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事务所要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指定专门岗位或人员跟踪、监控本所连续为同一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年限,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
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是高质量审计工作的基础。事务所要综合考虑客户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事务所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为审计业务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业务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事务所要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并实施保护数据安全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会计审计等资料的安全性。
2、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事务所要对标质量管理准则及应用指南,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事务所2023年1月1日起要建立完成并开始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年内应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重要性,配备适当的资源执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流程,结合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新的法规准则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更新质量目标、质量风险及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和优化质量管理体系。事务所要实事求是,根据本所具体情况及业务性质“量身定制”质量管理体系,不应机械执行质量管理准则,也不应盲目“照搬照抄”其他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及相关任务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职责。
事务所要将贯彻落实新审计准则作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2022年,财政部修订了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事务所要站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高度,更新相关业务标准、审计程序,强化准则内部培训,推动准则贯彻实施。
3、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
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对于合并的分所(或分部)也不应当例外。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事务所要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资源调度和配置。事务所要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4、需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和高风险领域
(1)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
(2)高风险审计领域
5、充分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1)树立风险意识,审慎承接,加强业务执行。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全面评估新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风险领域,充分考虑业务复杂程度、业务风险等因素及执行业务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收费安排和轮换要求等,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充分关注高风险行业和审计领域,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坚持诚信执业、审慎执业、勤勉执业,防范审计失败风险。
(2)关注数字化转型影响,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审计创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事务所要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和上市公司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流程重塑及管理模式变更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对审计方式、审计抽样、审计证据搜集等技术和方法的影响,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数字化审计工具,进行审计创新;要加强对数字化审计技术的培训,培养审计人员数字化审计能力,确保审计人员在使用审计作业系统、函证电子平台、智能文档审阅工具和数据分析软件等新型审计工具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谨慎, 以更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设计更合适的程序,并调查异常情况。
(3)把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加强质量复核和技术咨询,委派具有行业经验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在项目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咨询,并结合咨询意见对疑难、重大、有分歧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恰当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恰当披露已实施的应对措施,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及其有效性,避免模板化。此外,在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根据相关事项的性质及影响的重大性和广泛性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不应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以“受限”代替“错报”。如确认存在“审计范围受限”,应当就有关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即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足以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仍需要对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的方面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审计工作。
(4)与治理层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关键事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适当人员进行有效双向沟通,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并告知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注册会计师不能以管理层的回应替代与治理层的沟通,避免错误评估舞弊风险。对于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与审计质量相关的重大关键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2024年1月3日,中注协正式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以下简称《辅导手册》),《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在证券类业务的承接、执行、出具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并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
截至2023年11月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已达115家,与2022底相比,新增12家,较2019年底的40家增长2.8倍。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公共基础》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2023年3月27日,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公共基础》《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总账》《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销售》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银行流水》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转型尤为重要,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更有效率地获取、使用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数据作为审计证据,从而能够同时达到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更好地助力资本市场长远、稳定、健康发展。
三、证券交易所的年报审计风险提示
(一)沪深交易所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指南
2023年12月29日,上交所发布《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指南》并同步优化相关公告格式,将退市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集中规定。
《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指南》在前期发布的《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结合实践执行效果,进一步梳理完善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多种退市情形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整体性规定。二是结合近年重点退市类型针对性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督促“关键少数”勤勉尽责。四是要求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提升风险合规意识,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高度关注与退市风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审慎出具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3〕5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的要求,勤勉尽责、规范执业,高度关注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提升风险合规意识,总所在业务承接时应当统筹将退市风险公司项目列为重点审计项目,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关注与退市风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适当增加真实性穿透核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成员应当与总所项目质量控制及复核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就公司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等尽早达成共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等其他非标审计意见类型。退市风险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做好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对前任会计师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新增业务模式、历史经营情况等因素,核查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特别是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等情形;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收入确认的,应当充分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具体金额(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关注退市风险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情况,针对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对其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在认定过程中,如核查发现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具备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无法体现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应当审慎考虑将相关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详细核实前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是否取得重要进展,恰当判断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审慎发表意见;同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等要求,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充分披露“错报”“受限”、重要性水平、广泛性、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等。
深交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号)对“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作专门规范。本次修订一方面将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3〕20号)中行之有效的监管要求固化为指南规定,给予市场明确预期;另一方面全面扩展适用范围,实现财务类、交易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各类退市风险全覆盖,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力度,压严压实“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责任,推动实现退市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
2023年12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3〕232号)和《关于挂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股转办发〔2023〕135号),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挂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如下:
来源: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