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存在多项财务不规范情形,包括多笔大额资金拆借,存在多笔大额投资理财均在 3 亿元以上

发布日期:2022-09-20浏览次数:24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pdf 2022-07-18

3. 关于内部控制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项财务不规范情形,包括多笔大额资金拆借,拆借对象为大股东吴为忠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苏壹制药。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勇、大股东吴为忠的资金流水中存在多笔大额投资理财、朋友往来款项等,其中朱勇投资理财赎回/申购金额均在 3 亿元以上,此外朱勇对吴为忠存在个人借款。

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47

审议会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 2022 8 2 日召开 2022 年第 47 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伍英华、刘莉、陈陵虹、姚文平、楼伟亮

二、审议的发行人

(一)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二)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三)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2 7 26

 

发行人名称: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122

注册资本:8,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勇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苏州高新区鸿禧路32F-12标准厂房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勇

行业分类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情况:20166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于20197月终止挂牌

主要业务或产品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多肽合成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覆盖下游小分子化学药物、多肽药物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合成酰胺键时所使用的全系列的合成试剂。同时,发行人基于客户需求与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依托在多肽合成试剂行业的优势地位,成功开发了具有较强技术壁垒与良好市场前景的通用型分子砌块和蛋白质试剂产品,形成了以多肽合成试剂为主,通用型分子砌块和蛋白质试剂为辅的产品体系。此外,发行人紧跟全球药物研发方向,贴近国内外 CROCDMO公司的市场需求,在合成技术门槛更高的脂质体与脂质纳米粒药用试剂、离子液体、PROTAC 试剂和核苷酸试剂等高附加值、高壁垒的特色产品领域积极布局,持续拓展产品管线,致力于为全球医药研发与生产企业及 CROCDMO公司提供特色功能化学品,精准、高效助力全球医药行业发展。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发行人产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所处行业有着充足的成长空间,在发行人下游行业及下游客户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发行人向下游客户销售产品的种类及数量持续增多,以及发行人前瞻性的投入陆续实现良好的市场收益,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有望实现持续、快速增长,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发行人具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成长性及“三创四新”特征,在技术、产品、经营模式上具备创新性,符合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0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4,040.21 万元、10,868.46 万元,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朱勇直接持有发行人 63.20%的股份,同时,朱勇担任苏州昊勤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苏州昊勤支配发行人 3.00%的表决权股份;朱勇合计控制发行人66.20%的表决权股份。朱勇系发行人创始人,报告期内,朱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公司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朱勇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朱勇先生,1971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03197111******,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天津大学化工系,研究生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1995 7 月至 1997 11 月任苏州第四制药厂合成车间负责人;1997 11 月至 2001 12 月历任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开发部经理;2001 12 月至 2003 11 月任天马精化厂长助理;200312 月创办昊帆有限,并自 2003 12 月至 2015 12 月担任昊帆有限的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1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8 9 月至今担任安徽昊帆执行董事;2021 4 月至今担任晨欣生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11 月至今担任昊帆进出口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pdf 2022-07-18

3. 关于内部控制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项财务不规范情形,包括多笔大额资金拆借,拆借对象为大股东吴为忠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苏壹制药。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勇、大股东吴为忠的资金流水中存在多笔大额投资理财、朋友往来款项等,其中朱勇投资理财赎回/申购金额均在 3 亿元以上,此外朱勇对吴为忠存在个人借款。

请发行人:

1)结合财务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2)结合朱勇、吴为忠的资金流水核查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财务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情况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通过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第三方回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该等情形均已完成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整改情况

2019 7 月至 2020 3 月,发行人曾存在向苏壹制药拆借资金用于其临时周转的情形,共计 6 笔,每笔借款金额在 500 万元至1,500 万元不等。上述资金拆借用于苏壹制药或其子公司银行续贷、存入贷款保证金的临时周转,借款期限较短,并按市场化利率结算利息。上述行为的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上述资金拆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由苏壹制药根据协议约定向发行人及时、足额归还;

2)上述拆借资金归还后,发行人未再发生过其他资金拆借行为;

3)发行人已经制定并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专项制定了《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对防范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进一步严格规定;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不占用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杜绝发行人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已经完成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的整改情况

1)关联方代付租金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朱勇曾为发行人代为支付苏州市虎丘区金燕路 66 号的厂房租金及相关水电等费用,2019 年、2020 年,金额分别为 36.74 万元和 9.18 万元。上述行为的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2020 3 月,公司与上述厂房权利人苏州市万能五金包装印刷厂重新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由公司直接向苏州市万能五金包装印刷厂租赁上述厂房,并直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22021 3 月,发行人向朱勇归还了其代付的全部租金及水电等费用。

发行人已通过归还朱勇代垫款项,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协议并向其直接支付租金的方式予以整改,且未再发生类似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员工代收客户货款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现金销售收款情况,金额分别为 10.07 万元、5.77万元和0.9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5%0.02%0.00%,均系公司销售人员代收部分客户货款后提现交至公司入账。公司部分客户业务规模小且单笔销售额较小,受支付习惯及便利性等影响,公司销售人员代收部分客户货款后提现交至公司入账。上述行为的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代收客户货款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不足 1.00%且逐年下降,自 2022 年开始,发行人未再发生现金销售回款等其他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形。

2)对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销售业务员进行了培训,明确禁止现金销售回款,确有必要发生的,须经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特别批准,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核算真实性与准确性。

3)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对现金收支进行了严格管理,并设立内审部门,减少、杜绝现金销售收款行为。

发行人已就个人账户收付款项进行了整改,报告期之后未再发生该情形,上述行为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规范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3、第三方回款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第三方回款情况,金额分别为 10.22 万元、18.39万元和352.71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5%0.07% 0.95%,主要为客户所属集团通过总部统一进行资金支付,以及部分销售金额较小的客户员工以其个人先行垫款后再凭发票报销导致的第三方回款。2021 年度第三方回款上升主要为公司境外客户赛诺菲和 abcr GmbH 由其总部统一支付货款合计322.09 万元所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关于第三方回款的进一步规范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小、占比较低,且均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主要系境外客户所属集团由总部统一支付的原因,第三方回款符合行业特点;

2)对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销售业务员进行了培训,明确避免第三方回款,确有必要发生的,需核查原因及付款方背景并严格控制比例,财务部门需保证财务核算真实性与准确性;

3)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一致性的监督,明确不一致时的管理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第三方回款情况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规范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上述制度可以有效运行,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于 2016 1 月制定了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发生资金拆借前,发行人已根据上述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了事前决议决策程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内控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拆借金额共计 6,200 万元,占拆借行为发生前最近一期(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比例超过 10%,根据上述内部控制制度,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分别于 2019 7 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公司保证自身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同意向苏壹制药提供借款用于其资金周转,期限为 12 个月,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 1 个月,借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间按市场利率确定。关联股东吴为忠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回避表决。除此以外,发行人向苏壹制药提供借款等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亦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股东吴为忠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发行人于 2020 11 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予以了修订,将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并专项制定了《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对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各种形式予以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议决策程序,不存在主要股东通过直接干预决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上述拆借资金归还后,也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合理,能够有效执行。

2、关于个人账户收付款以及第三方回款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对个人账户收付款以及第三方回款的进行了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内控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加强现金管理、合同管理等方式,对个人账户收付款、第三方回款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报告期内,个人账户收付款金额以及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小、占比较低,且均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主要系因境外客户所属集团由总部统一支付货款所致,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第三方回款符合行业特点,公司财务部门对回款单位、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回款方与客户关系等信息予以登记,并通过定期对账的方式核实付款的真实性以保证财务核算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行人上述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三)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通过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 的要求,除前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报告期后无新增不规范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三类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已经完成整改,并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措施,申报会计师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2]核字第90021 号),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12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完成整改,已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相关行为不会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上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三、(一)发行人管理层对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中补充披露。

二、结合朱勇、吴为忠的资金流水核查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

(一)朱勇、吴为忠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朱勇和吴为忠报告期内5 万以上的交易进行逐笔核查,并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的性质汇总进行列示,大额资金流入、流出及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银行理财资金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朱勇的银行理财主要为其在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购买的银行代销的短期理财产品以及通过银行购买的基金产品,由于单次理财投资期限较短、发生笔数较多,报告期内申购和赎回总额均在 3 亿元以上。其中,单笔超过5.00 万元的投资理财申购数量共有 71 笔,合计金额为 33,040.04 万元,平均单笔金额为 465.35 万元;单笔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理财赎回数量共有 76 笔,合计金额为 30,525.37 万元,平均单笔金额 401.65 万元。

报告期内,朱勇银行理财申购及赎回资金净流出为2,514.67 万元,主要是由于截至 2021 12 31 日尚持有部分已申购未赎回的投资理财产品,具体构成情况及期后赎回情况如下:

如上所示,截至 2021 12 31 日,朱勇持有的大额理财及基金产品合计本金 3,095.00 万元,期末持有金额大于报告期内净流出金额主要系朱勇于报告期初持有的理财产品在报告期内赎回所致。上述理财及基金产品均系朱勇通过信誉良好的大型商业银行购买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

2)其他大额资金流入情况

报告期内,朱勇其他大额资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到员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收回借款、收到发行人的现金分红等。其中,收到员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系因发行人 2020 年实施股权激励,朱勇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合计 854.20 万股以 3 /股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收到的员工缴纳的股权激励出资款;报告期内,朱勇收回借款947.68 万元,借出借款 669.60 万元,其中包含朱勇于 2019 12 月向吴为忠借出并于2020 1 月收回的借款 500.00 万元及利息 5.00 万元,借出和收回借款的差额主要系朱勇于报告期外 2018 年向朋友曾某借出的 300 万元于 2019 年全额收回所致。

3)其他大额资金流出情况

报告期内,朱勇其他大额资金流出主要为借出借款、亲人往来汇出、现金支取、投资款、支付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其中投资款系向天津北之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股权转让款主要系向许立言支付280.79 万元以交割所持大洋生物(003017.SZ)股份;其中亲人往来汇出的 300万元以及现金支取等合计 486.00 万元用于为王筱艳等 5 人股权激励款提供资金流转,朱勇将合计 486.00 万元现金交由上述 5 人支付股权出资款,该金额与 5人原承担并支付的 150.00 万元(每人 30.00 万元)的差额 336.00 万元已计入股份支付费用。

如上分析,报告期内,朱勇银行账户不存在异常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朱勇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股东、员工均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核查,朱勇报告期内资金流水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情形。

1)大额资金流入情况

报告期内,吴为忠大额资金流入主要为投资理财赎回、朋友往来汇入、收到卖房款及个人贷款等。

2)大额资金流出情况

大额资金流出主要为投资理财申购、朋友往来汇出、支付投资款、借出借款等,其中借出借款系向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支付投资款 1,456.49万元系向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832280.NQ)投资。

3)银行理财资金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吴为忠的银行理财主要为通过建设银行购买理财以及通过招商证券买卖股票,其中单笔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理财申购共 25 笔,合计金额为3,987.40 万元;投资理财赎回共 30 笔,合计金额为 3,314.83 万元,净流出为 672.57万元。截至 2021 12 31 日,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及基金主要大额构成情况及期后赎回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1 12 31 日,吴为忠持有的理财产品均为通过信誉良好的大型银行所购买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期末持有金额大于报告期内净流出金额主要系报告期内自证券账户银证转入 750.22 万元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所致,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

4)朋友往来汇入汇出情况

报告期内,吴为忠朋友往来汇入合计2,662.17 万元,共 28 笔,朋友往来汇出合计2,830.25 万元,共 26 笔。其中,500.00 万元系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勇借款,该笔借款用途系吴为忠对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832280.NQ)投资,具体情况为吴为忠于 2019 12 月向朱勇借入 500.00 万元,并于次月向朱勇偿还 505.00 万元(5 万元为利息)。其余朋友往来汇入、汇出系因个人资金需求发生的短期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款项基本均已结清,报告期内吴为忠与其朋友往来的净流出为 163.09 万元,金额较小,主要为向朋友郁某借出的 125.00 万元尚未收回。与吴为忠上述资金往来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均不存在重叠情况,上述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

报告期内,吴为忠银行账户不存在异常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情形。

综上,经核查,朱勇、吴为忠的资金流水均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情形。

(二)资金流水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资金管理执行内控测试,测试现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并与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进行核对,分析公司银行开户数量与现有业务是否相匹配;

3、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大额资金流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的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个人,检查该个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核查相关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

4、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的大额资金流水,逐笔记录上述资金流水的流入、流出,确认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与整理的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主要人员进行交叉核对,确认上述资金流水是否有与报告期内客户及供应商发生逆向资金往来或与客户或供应商的股东、主要人员发生资金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流水,抽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单笔大额资金流水,查阅相关收付款单据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将货款收付对象与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清单进行匹配,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供应商;查阅报告期内库存现金日记账,核查日常工作中存取现的金额、频率及原因,判断其合理性;

2、对公司资金管理执行内控测试,测试现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获取并查看了与关联方苏壹制药的资金拆借合同、转账及还款凭证、苏壹制药及其子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对吴为忠进行了专项访谈,并走访了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了解其向发行人借入资金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查阅了审议上述资金拆借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

4、获取和查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明细表,核查了发行人与第三方回款相关业务涉及的销售合同及银行流水,并进行了抽样测试,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及发行人关于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流程,确认发行人与第三方回款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5、查阅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查验其执行情况并查阅申报会计师出具的《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的大额资金流水,逐笔记录上述资金流水的流入、流出,确认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与整理的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主要人员进行交叉核对,确认上述资金流水是否有与报告期内客户及供应商发生逆向资金往来或与客户或供应商的股东、主要人员发生资金往来;

7、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出纳和主要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已完整提供报告期内所使用过的全部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通过“云闪付”等支付平台查询方式补充确认所提供账户的完整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曾经存在财务不规范行为,相关不规范行为不会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或规范,未再发生资金拆借事项,未再通过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发行人期后存在少量第三方回款系部分境外客户由集团总部统一支付等原因所致,占比较低,且均具有真实背景和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已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期后未新增财务不规范事项,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朱勇、吴为忠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不存在重大异常及体外资金循环。

来源:企业上市编委整理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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