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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②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公布的反馈意见和发审委询问的主要问题,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财务、法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包括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等;
(2)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股权是否清晰和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董事和高管有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3)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财务信息是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也是证监会对发行人审核和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等有关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核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时着重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以下方面: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并依据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5)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纪录;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7)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本与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情况等。
针对独立性,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发行审核中对资金占用问题的关注点是什么?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
2.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是否仅需参考30%的标准?
不可以,关联交易参考30%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1)业务链的核心环节或重要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依赖关联方;
(2)业务链是否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构成发行障碍。
援引: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3.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1)招股书要做详细披露;
(2)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
(3)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此外,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4.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有哪些?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5)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仍然构成发行障碍。解决不了实质问题,仅仅承诺是不足够的,承诺只是在实质问题得到解决以后的“锦上添花”。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6)创业板,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若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企业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①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
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②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发行审核中如何判断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如何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一般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尽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的规定改为信息披露要求,但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审核主要是从同一业务或者相似业务的实质出发,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的客观影响,不局限于简单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
原则上,以区域划分、产品结构、销售对象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并不被接受。
如构成同业竞争的,除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之外,发行人应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获得企业的股份;
(3)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另外,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来源:北交所IPO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