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财务问题

发布日期:2023-07-11浏览次数:112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1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新安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公司于 2023 4 28 日公告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 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 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 15%变为 25%。该事项应调增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 1,028.31 万元,调减净利润 1,028.31 万元。公司 4 28 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2、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07135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期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你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二)2022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三)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3、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延华智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153P)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延华智能于2022816日发布2022年半年报,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于2023131日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2019年—2022年,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受疫情影响,其经销临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业务回款困难,导致利润下滑”。经查,泰和康自2022年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终止合作后,业绩相比2021年、2020年大幅下滑。泰和康2022年业绩下滑应主要归因于其与雅培终止合作。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虚增营业利润。20227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半年报,得知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于2022727日向泰和康发送关于2022年半年度业绩的关注函20228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回函,得知泰和康2022年已停止向雅培采购医疗检测试剂,营业收入大幅下滑。在延华智能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延华智能未及时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经查,延华智能不晚于2022814日知悉泰和康与雅培2022年终止合作,可能对延华智能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延华智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419日才于关于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等规定,我局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终止确认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3-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二是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将部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上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杰、总经理张毅、时任总经理魏彦、总会计师刘士彬、时任总会计师袁莉、董事会秘书王丽春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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