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查】银行流水函证的核查和要求

发布日期:2023-08-31浏览次数:104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1、函证内容

         银行函证模板应当在财政部官网下载最新模板。需要填写的函证内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银行理财产品、注销的账户、委托贷款、担保(包括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贴现、不可撤销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托管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其他负债或者或有负债、其他衍生交易、贵金属交易等。

发函前应当获取的资料有:企业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应与企业财务人员一同前往人民银行或基本户所在银行的对公柜台获取,全程观察其办理过程并记录。
         获取银行对账单并确认真实性后,将余额与账面余额核对,如存在未达账项,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考虑未达账项的影响。按银行对账单金额填写银行函证中的银行存款余额。
关于函证账户的完整性:《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零余额的账户以及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均需要进行函证,注销账户需要取得注销银行账户的证明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可能会存在差异,原因可能是:银行账户长期未使用,但未销户,账面未记录;《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仅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保证金户、定期存款户、通知存款账户等均不体现,需要根据账面进行函证。另外,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账户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也不体现,需要单独进行发函。
         关于其他重要函证事项: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定期存款是否质押或者冻结等事项也需要函证。企业信用报告中的借贷信息展示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当前负债和已还清债务信息及是否存在担保事项,需要与账面进行核对,发函时注意不要漏函。若公司存在定期存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7月3日)的规定:单位参与质押贷款活动的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由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原件要交给贷款银行,故审查定期存单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已被质押,并向银行进行函证。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账户漏函、重要信息或事项漏函的情况。对于报告期间未发生交易的函证内容若划线,则银行不对该项内容进行函证,若写“无”,则银行会对该项进行函证,可发现遗漏事项。
          关于银行预留印鉴:填写完银行函证后需要企业进行盖章,观察盖章过程,防止函证被调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如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则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

2、函证的控制

         从填写函证到发函,再到函证收回,应当保持全程控制,若某一环节经手企业则很可能导致函证无效。
(1)发函
         ①关于发函地址。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金融机构的公示地址采用邮寄、跟函或数字函证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公示的一致且联系人不可为银行员工个人。
         ②关于发函控制。发函前检查银行函证上企业所盖的银行预留印鉴是否完整,并将发函原件扫描留存,发函时不得使用企业本身的快递合作单位,应在审计机构办公地寄发函证,考虑在所发出的询证函上添加不易复制的特定标识,以便在收到回函时与事先留存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比对以辨别真伪。若为跟函,需要关注跟函银行地址是否与银行公示一致,跟函过程中确保函证不离开自己的视线,记录柜员的名字和工号,不得交由非柜台人员(如客户经理等)办理,观察银行人员是否有查询并核实函证所载明信息的过程并记录跟函过程。办理完成后,若无法当场取回函证,则应当要求其按照函证上载明地址寄回。
(2)回函
         ①关于回函地址及原件核对。收到回函时将回函原件与事先留存的发函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进行比对,确认询证函是否是原件,确认函证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回,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发函地址一致。
         ②关于银行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及日期。对取得的银行回函,关注是否有银行经办人、复核人的签章,是否有联系电话,是否有日期。通过上述要素的完备性,核实银行回函的合规性。
         ③关于银行印章真实性。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           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收到回函后应当验证回函真实性,可以通过印章验真或回函业务编码验证,以下为部分银行回函验真方式:

验证回函真实性后,将回函与企业账面及获得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核对。


作者: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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