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日10份警示函!证券公司、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5名注册会计师、2家评估机构及9名资产评估师

发布日期:2022-09-15浏览次数:207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12022-02-15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22022-02-15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雪、张世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32022-02-14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42022-02-14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昱刚、姚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52022-02-15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关于对王化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52022-02-15

2、关于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  2022-02-15

3、关于对张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32022-02-15

4、关于对沈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2022-02-15

5、关于对王丰根、张阳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2022-02-15

6、关于对朱玮、梁梓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0  2022-02-15

7、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雪、张世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  2022-02-15

8、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02-15

9、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72022-02-14

10、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昱刚、姚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  2022-02-14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12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1228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雪、张世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2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雪、张世辉:

经查,你们在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948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778)商誉相关审计及汉邦高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字〔2021〕第ZB10447)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对汉邦高科不同业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分别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控制测试抽样数量与既定计划不一致、未包含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关键审计事项商誉减值方面

一是未充分关注资产组界定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汉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誉减值专项评估报告界定的资产组范围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认定范围不一致,你们在复核专家工作中未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充分关注评估机构相关预测方法及取值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汉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誉减值专项评估部分参数取值各年度差异较大,你们未充分关注其合理性。

上述情形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三、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方面

一是收入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所附物流单据无法达到审计核验目的。二是未对供应商与客户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三是毛利率分析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四、关键审计事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

一是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执行充分的替代程序。二是对第三方回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未取得委托付款协议、未收到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的情况下,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三是未记录对本年度出表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性的考虑。

上述情形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其他方面

一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对汉邦高科提供的盈利预测的复核情况等。二是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相关资产转固时点的合理性予以关注,底稿中对重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记录不一致。三是未充分关注汉邦高科及其子公司向实控人及第三方借入无息资金的合理性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四是未关注汉邦高科财务报表附注中处置子公司金额披露不准确问题。五是底稿中存在明显错误。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0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2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

经查,你们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或公司)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981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458)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及运用方面

2017年底稿中,一是未见按审计计划分配组成部分层面的重要性水平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相关底稿。二是执行银行账户的大额查验等程序时,未记录样本选取依据。2018年底稿中,部分科目细节测试中存在前述第二项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通)的重要业务系统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控制测试执行过程中存在未完整记录控制测试过程及结果、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控制发生频率记录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细节测试方面

()抽样方面

多个科目细节测试未充分记录抽样标准及过程,抽样执行不规范。如2017年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选样方法为大额样本,但未说明大额的选取标准。

()货币资金方面

一是未对违规现金交易进行充分关注。二是未对银行回单备注信息的异常情形进行充分关注。

()函证方面

一是未对发函地址进行充分验证。底稿中部分快递单地址与网络查询情况不符且无合理解释。二是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如对子公司客户发函,回函显示金额不符,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对于未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收入方面

一是未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服务提供期间不匹配的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不同收入结算方式进行充分关注。

()成本方面

一是上海移通与一名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中保证金比例及付款条件显著优于其他供应商,且该供应商为投资管理公司,与一名供应商的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你们未对商业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也未按计划执行函证程序。二是2018年短信业务成本的明细计算表工作底稿中,账单抬头列示信息出现第三方公司名称,你们未充分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8

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昱刚、姚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4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26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昱刚、姚永强:

经查,你们在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森或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估值项目(中企华估字〔2020〕第5001号、中企华估字〔2021〕第6203)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高管激励条款方面

上海博森根据前次收购协议中关于高管激励的约定,预计未来三年代理业务收入规模并测算或有对价,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你们将相关负债作为非经营性负债考虑,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表明你们在对标的公司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中考虑了或有对价条款对收入预测的影响,但未考虑其对成本预测的影响,对高管激励条款的考虑不充分。

二、市场法运用方面

1.可比公司选择不恰当。一是营业收入规模差异悬殊,可比性较弱,部分可比公司收入规模为标的公司的50倍以上。二是可比公司和标的公司业务构成差异较大。

2.价值比率确定过程存在不足。一是你们选用营业收入规模对可比公司的营运能力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尺度为标的公司收入的56,合理性不足。二是可比公司修正后的EV/EBITDA比率差异较大,底稿未见解释说明。

三、收益法运用方面

一是部分财务数据预测未见具体依据。二是货币资金测算存在明显错误,导致估值结果高估2.46%。三是详细预测期中2020712月及2021年部分财务数据的预测逻辑不一致,底稿未见解释说明。四是无风险利率、贝塔系数、市场风险溢价、资本结构等折现率参数取值口径不一致,底稿未见解释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8

关于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4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项目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员工业绩评价标准不全面,未涉及对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备案收入数据与实际评估业务收入不一致;三是对分公司的授权书中未明确证券类业务分级授权情况;四是对部分分公司评估项目的检查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也未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五是职业保险购买不符合要求。

上述情形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六十八条、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的相关要求。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内部制度规定与实际执行不一致,如未制定重大项目标准、非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承接无业务洽谈记录、未实际执行项目跟踪人制度等;二是未在项目计划阶段确定项目主要人员;三是风险控制委员会运行不规范,部分委员未实质参与委员会工作;四是监控不完善,仅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质量控制进行关注,并不定期对部分分公司进行检查;五是部分项目评估报告中必要信息披露不完整,仅在评估说明中予以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七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八章、《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等的有关要求。

三、独立性管理方面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实践中确保项目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手段仅为要求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部分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登记表》无存档;四是个别人员违反独立性规定,1名资产评估师在项目承做期间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3名资产评估师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等的有关规定。

四、执业质量方面

()浩丰科技项目

1.评估方法方面。标的公司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短、业绩波动大,与底稿适用性分析中的收益法应用基础表述不符,评估中未做针对性分析。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

2.评估模型与参数方面。一是收益法下的2020年签订合同金额取值依据不充分。二是收益法下预测营运资金时使用的参数仅以2020年上半年数据为基础,未见对相关参数合理性的分析,考虑不充分。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披露方面。一是实际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描述的不一致。二是评估说明中表述存在错误。三是资产基础法下无形资产范围界定前后矛盾。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4.底稿和资料核验方面。一是个别时间记录不符合常理。二是个别底稿中信息数据与明细表不一致。三是客户访谈记录签字页盖章非客户单位章。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的规定。

()广百股份项目

1.非经营性资产评估方面。一是对其他流动资产的核实及评估程序不充分。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理财产品和税费,评估中未对理财产品资金可回收性、税费的性质及具体内容进行充分关注。二是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实及评估程序不充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存在4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评估中以投资成本或合伙人权益额乘以股权比例等方法确认评估值,但底稿中未见该部分资产对应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资料,也未见调查核实情况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2.市场法运用方面。一是未充分考虑控股权溢价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中未按照评估说明提及的控制权溢价率确定评估结果,认为不存在控制权溢价的依据不足,未充分考虑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二是未见可比公司财务数据调整依据。评估中采用可比公司2019年不扣除非经营损益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得出可比公司PE倍数,但未见调整的具体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收益法运用方面。一是未对利润增长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标的公司预测期各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波动较大,评估说明及底稿未见对增长率波动的分析说明。二是未对财务费用中手续费大幅增长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关于对朱玮、梁梓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0

朱玮、梁梓洋:

经查,你们在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100%股权事宜所涉及的友谊集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620039)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经营性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对其他流动资产的核实及评估程序不充分。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理财产品和税费,你们未对理财产品资金可回收性、税费的性质及具体内容进行充分关注。

二是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实及评估程序不充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存在4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你们以投资成本或合伙人权益额乘以股权比例等方法确认评估值,但底稿中未见该部分资产对应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资料,也未见调查核实情况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市场法运用方面

一是未充分考虑控股权溢价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你们未按照评估说明提及的控制权溢价率确定评估结果,认为不存在控制权溢价的依据不足,未充分考虑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二是未见可比公司财务数据调整依据。你们采用可比公司2019年不扣除非经营损益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得出可比公司PE倍数,但未见调整的具体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收益法运用方面

一是未对利润增长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标的公司预测期各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波动较大,评估说明及底稿未见对增长率波动的分析说明。二是未对财务费用中手续费大幅增长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关于对王丰根、张阳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1

王丰根、张阳森:

经查,你们在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国融兴华评报字S2020〕第008)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方法方面

信远通历史经营期间短、业绩波动大,与底稿适用性分析中的收益法应用基础表述不符,你们未做针对性分析。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评估模型与参数方面

一是收益法下的2020年签订合同金额取值依据不充分。二是收益法下预测营运资金时使用的参数仅以2020年上半年数据为基础,未见对相关参数合理性的分析,考虑不充分。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披露方面

一是实际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描述的不一致。二是评估说明中表述存在错误。三是资产基础法下无形资产范围界定前后矛盾。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底稿和资料核验方面

一是个别时间记录不符合常理。二是个别底稿中信息数据与明细表不一致。三是客户访谈记录签字页盖章非客户单位章。

上述情形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关于对沈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2

沈书斌:

经查,你于2020417日买入佛州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股份6,900股。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13日接受委托执行国星光电拟以资产组出资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所涉及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20525日。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业务承做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独立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关于对张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3

张凯军:

经查,你于2018110日卖出持有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股票10,000股。201819,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执行北新建材拟对其海南分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测试项目,项目工作计划表显示项目开始日不晚于201816,评估报告日为2018119日。你作为该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在业务承做期间买卖北新建材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独立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关于对王化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2-15     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235

王化龙:

经查,你于2021322日买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股票4,600股。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126日接受委托执行南京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拟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测试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21129,涉及上市公司北新建材年度报告披露日为2021320日。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报告披露后5日内买卖北新建材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独立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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